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振興不是紓困 不宜發放現金

◎ 賴振昌

「紓困」與「振興」方案是兩個性質截然不同的災後重建工程,兩者的要求標準完全不同。紓困方案以救急為主要任務,執行時應以便利、迅速及照顧弱勢為首要原則;而振興方案則是冀望以「刺激消費」支出,透過「乘數作用」來達到振興景氣的目標。

為有效刺激消費,振興方案實施的對象是要如何讓有能力的人多消費,本來就不需要考慮弱勢、公平性等條件;而為確保乘數效果之發揮,相關的執行政策則是需要更精緻地規劃才行,方案的複雜性是必然的。行政院在推動之初,並沒有把振興方案的定位講清楚,放任反對黨拿很多紓困時才需要特別強調的問題,來煽動社會「不患寡、患不均」的相對剝奪感情緒,讓政府的振興方案一開始就處於不利推行之地位。

事實上振興方案採「發放現金」方式,是效果最差的執行方案。一般人不會為了區區三千元的收入,而改變他的邊際消費傾向,且無償取得、沒有時間限制的現金補助,受補助者若沒有進行消費並不會有任何損失,現金補助對每個人的消費與否是一項無關的因素,加上國人一向儲蓄率偏高,發放現金所能產生的乘數效果也很有限。

反之,振興方案採用「三倍券」方式,人民需花一千元才能獲得三千元的消費紅利,且限於十二月底前執行完畢,逾期作廢,因此個人的消費行為與振興方案息息相關,可以有效達到刺激消費的目標。

相較於現金方式,採三倍券雖然需增加很多作業成本,但檢討作業成本是否允當是屬於行政效率的問題,不能因無效率的行政作為來影響振興方案的正確抉擇。

此外,有關三倍券有圖利於高所得者之說法,更是誤解振興方案之精神;因振興方案並非紓困方案,無需強調人人有獎、大撒幣式的公平原則,而是透過對較有可能創造消費支出者,提供誘因來刺激其消費,多貢獻消費支出以達振興經濟的目的,再將振興經濟的成果回饋給全民共享,這才是振興方案的精髓所在,很遺憾行政院在這一點的論述說明不足,無法獲得輿論對政策的支持。

(作者為台灣教授協會會長,前台北商業技術學院校長、文化大學財金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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