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五元」口罩定價需有法源依據

◎ 顏廷棟

國內疫情趨緩,政府決定口罩禁令將於六月一日解除,口罩不僅可以外銷,也能在國內販售。經濟部沈榮津部長表示,口罩自由販售後,每片售價可能低於五元;此話被視為訂下「五元」銷售價格天花板,引起廠商反彈。為安撫廠商情緒,經濟部官員解釋,每片五元是作為業者自由販售定價的參考原則,並非強制定價,後續價格仍是回歸市場機制。

諷刺的是,經濟部既然表示尊重市場機制,卻又訂下五元的「參考價格」,如果引起業者遵循作為統一定價標準,試問此時以價格競爭作為供需主要決定因素之市場機制何在?甚至,依據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禁止競爭同業合意共同定價之聯合行為規定,五元的「參考價格」即有可能作為口罩業者違法價格聯合行為之標竿。

在防疫期間,政府徵收口罩並訂定每片五元的銷售價格,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明文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聯合行為禁止規定之限制。口罩管制解禁後,口罩業者的聯合行為,即不得豁免公平交易法的規範。

當然,沈部長的發言並非「行政規則」,可能無強制定價效力;不過,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執法立場,同業公會決議訂定參考價格,並妨害市場機能,認定已違反聯合行為禁止規定。如此而言,經濟部長實在不宜發表五元的口罩「參考價格」;否則,難免招致「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質疑。

或許,經濟部長的發言,可能是要防範業者哄抬口罩價格;但在尊重市場機制的前提下,同時也不能無視業者存在生產成本增加的價格上漲壓力。

總而言之,兼顧穩定口罩價格與業者合理利潤之權衡考量下,在口罩管制解禁後,主管機關若有統一訂定口罩價格之必要者,仍應在產業法中訂明授權的法源依據。

(作者為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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