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大法官憑甚麼七九一?

◎ 林曉雯

大法官昨天做出第七九一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推翻十八年前的五五四號解釋。然而,根據法務部二○一五年民調,國內民意高達八十五%的人反對廢除通姦罪。到了二○一七年,台灣民意基金會的民調結果顯示,仍有高達六十九%民眾反對通姦除罪化。筆者不免想問:大法官與多數民意站在對立面,憑甚麼?

當然,民意是流動的,今天反對,不代表永遠反對;而且現實情況,通姦除罪是除刑責,民法仍有相關保護婚姻制度及配偶權益的設計。但是,站在一個女人的立場,我不爽第三者橫刀奪愛,毀了我的家庭,我就是要她去關—尤其這第三者用她的金錢或權勢或地位搶走我的丈夫時,她根本不在乎賠錢,她多的是!這時,所謂民事保障元配的條款,與歷史上惡名昭彰的「贖罪券」有何不同?老娘有錢,就是要妳老公,怎樣?請問大法官,你們是這個意思嗎?

沒錯,通姦除罪化雖是二○一七年司改國是會議的分組決議,但是又怎樣?光找一堆滿腦子司法正義卻不懂人心的蛋頭學者,一些不知家家有本難念的經的開明進步派,你們該解釋的,其實是司法與民意為甚麼還有這麼大的落差?

(作者為家庭主婦,新北市民)

應修法加強維護元配權益

◎ 戴宇宣

大法官釋憲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再次引發爭議。筆者認為「通姦」一事違反道德觀感,及民法所訂的一夫一妻制婚約規定,但若想利用刑法的入監服刑手段來約束伴侶忠誠,對於外遇的嚇阻作用難見顯著效果。最終,通姦罪的存在只是淪為民事的侵害配偶權,及精神損害賠償等訴訟的輔助證明。

然而,通姦除罪化並不等於通姦真的無罪,只是這項罪責違反的是民法而非刑法。這次「通姦罪」解套之餘,法界應加設維護配偶權的條例,以及將當初設立「通姦罪」的原意轉化為更加合理可行的民法制度。例如因應台灣國情,合理的處分是背叛者與第三者皆需付出個人半數資產賠償元配,且限制婚姻背叛者不能主動爭取子女扶養監護權、不能主導是否離婚及離婚條件等。第三者則需簽署不得再次侵害配偶權同意書,若違反則計次加重賠償條款。上述處分只要元配提出民事的侵害配偶權告訴即成立,讓發生外遇事實的背叛者與第三者真正受到懲罰。

若真能如此,可將通姦一事完全回歸民事,亦可有效嚇阻婚姻背叛,維護元配的權益。

(作者為家庭主婦,嘉義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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