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林志潔/研發創意競賽背後的陷阱

林志潔/交大科法所教授

隨著科技的進展,各種研發、創新的比賽越來越多,身為大學老師,我們時時會收到國內外主辦單位寄來,請我們鼓勵學生參加競賽的活動。

不知道有多少參賽的隊伍,會在參加比賽時、至少在投件之前,認真研究過關於研發成果的營業秘密保密問題。

本人長年協助交大的學術交流與法律諮詢,對岸常有學術機構來台灣參訪,希望台灣各大學能派團參加「世界大專研發競賽」、「兩岸四地青年研發大賽」等競選,對方表示這些比賽規模很大、人數可以多達數萬人,且中國許多富有的「天使投資人」,希望找尋適合的投資標的,學生們如果能在參賽中脫穎而出,必能立刻創業成功。

面對這些邀約,我一定會先請問:「感謝貴方提供資訊,麻煩請將參賽規則中關於參賽者研發秘密保護的條款拿來看看,做為師長,我有義務保護學生研發的成果不被竊取或不法獲得。」往往這段話一講完,對方立刻噤聲,在一陣尷尬中改變話題。

事實上,不要說中國,如果到網路去檢索各種國內外的創意/研發競賽的比賽辦法,每個主辦單位多半會要求參賽隊伍簽立切結書,典型例如:「參賽作品及參賽過程如有剽竊、抄襲、冒名頂替、其他不法之情事或違反本競賽規則所列之規定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參賽及得獎資格,亦同意繳回獲得之獎金及獎狀,如有致損害於主辦單位、執行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之行為,將由本團隊自負相關法律及賠償責任,概與主辦及執行單位無關…。」但是,我從沒有看到任何一個主辦單位寫出如何保護參賽者的智慧財產權,不使其在參賽過程中遭到侵害。

過往對科技研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多以專利為之,但是隨著AI時代的來臨,AI進展一日千里,更新速度很快,加上很多發明又是軟體和創意,容易被認為只是一種純粹的概念,在專利的適格性上會面臨很大的挑戰,因此營業秘密就成了研發成果的重要保護。

不論是美國或台灣,一個未來在訴訟上可以主張受到營業秘密法保護的研發秘密,一定要具備三個要件: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的保密措施。如果在參加展覽時,自己把研發的秘密揭露給大眾,或者雖然具有秘密性,但是沒有防範秘密洩漏的措施,主辦單位或其他參賽者因此而得知研發的核心秘密,這些未來在訴訟上要主張權利受損,都很難成立。

更不用說若是心存惡意的單位,一開始就是打著競賽為名,其實所謂的天使投資人,都是相關業者,只來看一圈賽事,就把所有不具有專利的創意直接拿回去使用、研發、製造,由於營業秘密只處罰不法手段取得,來看比賽並不是不法的手段,取得創意回家閉門造車,自己研發出一樣的成果也不是法所不許,原創者是無法主張對方的手段具有違法的,屆時真的會欲哭無淚。

台灣的智慧財產權教育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我們的許多研發是在政府的挹注下完成,包括科技部、教育部的研究或創新計畫挹注,研發能力就是國家競爭力,青年學子們在把研發成果拿去參賽前,敬請先維護好自己的權利,這也是在維護國家挹注的研發成果。所有的競賽,只要是需要揭露研發秘密的都務必謹慎,要到對岸去參賽更該確認主辦單位的性質,看清楚競賽規則,諮詢法律專家,確保自己的研發成果不被竊取,因為研發秘密具有不可回復性,只能小心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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