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警察用槍的比例原則-歐洲人權法院觀點

◎ 楊立俞

日前發生警察對疑似酒駕的轎車攔檢,卻遭到駕駛開車衝撞、加速逃逸,而最後員警連開五槍,導致後座乘客中彈死亡的事件。社會輿論對此一面倒支持員警用槍適當,並苛責酒駕男子才應該為後座乘客的不幸負責。究竟員警使用槍械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一直是法院、警察實務,甚至社會大眾爭論的焦點。

筆者欲簡短分享歐洲人權法院對於類似案件所作之判斷:

在歐洲人權公約(ECHR)第二條的規範下,任何公權力的執行而有侵害人民生命權之虞的行為都應受到最嚴格的審查。除了須符合公約下特定的目的:防止任何人受到非法暴力;為了合法拘捕或防止脫逃;及鎮壓動亂外,更需符合絕對必要(absolutely necessary)的原則,亦即:除此之外,別無他法!

在20年前的Makaratzis v. Greece一案中,一輛轎車高速闖紅燈,而面對警察的攔查,同樣加速逃逸,途中更撞擊其他車輛,共衝破了五層警方設下的路障。隨後警方連續對該車輛射擊,直到駕駛被擊中並制伏才停止。該案進入歐洲人權法院審理,法庭認為當時希臘政府並沒有對警察使用武力有明確的法律規範,導致給予執法人員過大的權限,在對車輛胡亂射擊的情況下(該車輛總共被擊中超過16槍),也沒有顧慮到可能造成死亡的風險而違反公約對生命權的保障,最後判決政府應給付15,000歐元給原告。

在10年前的另一案Wasilewska and Kalucka v. Poland (2010)中,警察同樣在一次拘捕行動中對開車逃逸的嫌疑人開槍,最後造成嫌疑人死亡。員警聲稱開槍是為了防止逃逸車輛衝撞其他員警所作的正當防衛,法院在此案中卻認為嫌疑人在開車經過員警後,對警察生命危險的威脅就已經解除,警察開槍的合法事由只剩防止嫌疑人逃逸。然而,該車輛逃逸速度緩慢,且警察沒有朝向輪胎射擊,反而射擊保險桿、後車箱及後座等部位。再者,警察也無事先評估嫌疑人是否攜帶槍械而可能對警方形成危害,因此認為用槍違反比例原則,判決政府給付20,000歐元給死者家屬。

從以上兩例判決,歐洲人權法院確立了致命性武力的使用需有明確的法律規範及經過縝密的規劃控制,武器的使用也應該衡量個案件當時的一切狀況,作最嚴格的審查。警察只有在生命有立即性危險,且無其他更適合的方案時,才可以對嫌疑人開槍,否則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審查。對比台灣現況,從「警械使用條例」難以清楚判斷何種情形下符合「急迫需要」?又如何使用槍械才屬於「合理使用」?恐怕需要仰賴更完善的法規和指導原則才能避免引起爭議。而警察養成教育也應該著重執法、人權並重的觀念,而非機械式的操作警械使用條例,並聲稱一切「依法行政」。

歐洲人權公約看似與台灣遙遠,但站在民主國家對基本人權應給予最大保障的立場,對於國家公權力可能侵害人民生命權的行為,都應該以最嚴格的標準檢驗。即便同樣面對輿論批評「警察難當」的社會壓力,歐洲人權法院仍然不忘過去納粹政權下,國家權力過度擴張所帶來的人權慘劇,堅守在人權價值的最後一道防線,避免公權力為了達成特地行政目的而不擇手段。

台灣是否該效仿歐洲民主國家的作法,自然是一種價值選擇,無關對錯。但面對不同價值的取捨,期盼社會少一點謾罵「恐龍法官」或指責「警察你來當」的聲音。

(作者為倫敦國王學院法學院研究助理、前政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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