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愛奇藝下架《爆炸2》談OTT納管方向

◎ 廖國翔

針對日前立委質詢愛奇藝非法上架議題,蘇揆表示若法規不足將協調各部會修法,NCC主委則表示因目前無法可管,故將研擬「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對OTT進行規制。

對於「中國OTT」得否於臺灣經營,以及OTT(不論國籍)應如何管制,其實是兩個不同層次的議題。對於前者,其實並非「無法可管」,因為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即對中資於臺灣投資之行業別設有限制,經濟部於2019年3月21日記者會中即明白表示,OTT並非開放中資來台之項目。換言之,現行法律對於「中資能否於我國經營OTT」已有法律可管,僅存在於執行面上,若該中國OTT採取不落地、利用臺灣或第三方公司代理臺灣業務時,應如何防堵之問題。

至於對於OTT(不限於中資)之規管,則係另一議題。對於OTT此類新興媒體平臺應否及如何納管,各國均有相關政策研究,如歐盟亦提出一系列政策白皮書,大體而言採低密度管制。於我國,NCC近日所提出之《傳播政策白皮書》,對於OTT之政策亦採相似方向。

綜合各國立法政策及我國特殊國情,筆者淺見以為,我國對於OTT應有幾個管制重點:

一、本土內容、語言之保障:於歐盟,由於擔心youtube或netflix等境外OTT上的境外內容壓縮本土內容,即於2017年新版的《視聽媒體服務指令》要求保障一定比例之歐洲本土產製內容。

於我國,除了保障一定比例的本土內容外,如何保障國家語言發展法上所定各種國家語言之影視內容,而非偏重於單一語言,使弱勢語言因欠缺新興平臺之內容而更加弱勢,亦是應考量的重點之一。

二、多元內容、言論自由之保障:於我國,過去即有因為影音平臺之內容「政治不正確」而將該影音下架之前例,例如公視迷你劇《他們在畢業的前一天爆炸2》因內容涉及太陽花學運,於開播前遭愛奇藝無預警下架;又如亦有經營OTT平臺的大愛電視,因其所製播之《智子之心》因遭中國網友批評「美化日治時期」,而將該劇於播放2集後即於平台及頻道下架。

如此因政治考量而下架特定影音之作法,雖屬商業考量之一環,但也嚴重扼殺了影視工作者的創作自由及言論自由。如何保障OTT平臺的內容多元及言論、創作自由,避免日後又發生相似情形,亦是專法應考量的重點。

三、防止文化統戰與矮化:相較於國外,我國獨特的問題是面臨中國的文化統戰與矮化。舉例而言,於演員列表中或劇中台詞中出現我國演員或地名時,遭標記、說成「中國臺灣」,相關事例屢見不鮮。又設若影音中出現我國政治表彰之象徵諸如國徽、國歌等,因政治考量而遭剪接或消音,亦不難想見。

相似的情形亦出現在中國手機上,NCC為防堵手機內容出現「中國臺灣」等矮化字眼,是透過要求中國廠商於設備審驗時出具切結之方式處理,也確實達到一定效果,於境外OTT的管制上,也應思考具體之防止及執行方式,以避免遭文化統戰與矮化。

而以上關於OTT業者之管理,均是以OTT經合法納管經營作為前提。但若廠商採如愛奇藝透過代理商違法於國內實質經營之方式規避管制,應如何防堵亦是重要議題。就此,無論是封鎖對該OTT之連線、禁止直接或間接於國內租用機房等,均為可行之方式,而這些作法可能需要相關法律之授權。因此在「政府不開放中資於國內投資經營OTT」之政策方向不變的情形下,此等執行面上的配套措施亦為法規上有迫切必要檢討之處,否則真的會淪為「無法可辦」。

(作者為律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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