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請台中市府依法行政

空污議題應回歸理性討論

◎ 李禮仲

環保署本月十五日發函台中市環保局,要求其應更正去年十二月對台電中火作成的三個裁罰處分。對此,盧秀燕市府及眾多藍營民意代表紛紛表示台中市環保局對於中火的裁罰皆屬合法,並指責中央越權,環保署無從要求更正原處分。但事實真的如此嗎?

自治條例並無罰則,一切裁罰仍要回歸空污法:台中市一○五年制定之《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中,雖然有中火四年內應減煤四成之規定,但因自治條例本身並無罰則,故中市府亦無法僅以中火違反此自治條例規定,就對中火開罰。

論者表示,台中市環保局此次是根據自治條例對中火開罰,而自治條例是於林佳龍市長任內通過,環保署顯有雙重標準云云,已屬誤解法令。

實際上,無論是林佳龍時期或盧秀燕時期,對於「超量用煤」情形,皆是回歸由中央制定、定有罰則之《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理。空污法對於「超量用煤」定有明確罰則,此次台中市環保局也是以中火使用生煤超過許可證的許可量,依空污法規定裁處罰鍰,並廢止二部機組的許可證。

中市府先射箭再畫靶,違法變更許可證記載後,再據以開罰:依照環保署本月十九日新聞稿,中火的許可證原本僅記載「四年內減少四成」,而減少四成之結果即為一二六○萬噸,而中火去年的用煤量從未超過一二六○萬噸這個數字。但中市府卻於去年十一月底審查中火許可證時,藉機違法變更中火二部機組的許可證,除將四年減煤期限提前一年外,更將「生煤年使用量不得超過一一○四萬公噸」此一限制記載於許可證,緊接著於十二月,再以中火超量用煤為由連續作成三個裁罰處分。

但其實,環保署就許可證之審查原則定有《許可證管理辦法》此中央統一規範,各地方政府於審查時皆不得違反。若依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台中市環保局於審查許可證時,不得及於台電申請項目或內容「以外」之事項,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法規所未明定之義務。故台中市環保局藉由許可證審查的機會,違法減少中火一五六萬噸(由一二六○減為一一○四萬噸)的生煤許可量,再以中火燃燒生煤超過許可量、違反空污法為由,接連重罰中火,顯為先射箭再畫靶,「強逼」中火違法。

中市府應懸崖勒馬,遵守依法行政原則:既然台中市環保局於去年十一月變更中火許可證內容,此一行為屬於違法,則其十二月時再以中火違反此遭「違法變更」的許可證為由,三度開罰,亦當然違法。誠摯呼籲中市府應把握此次機會,好好檢討、更正這些違法處分,落實依法行政原則,並節省國家資源,使空污議題能回歸理性討論,方屬正道。

(作者為台北商業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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