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強制配戴電子手環 恐生爭議

◎ 吳景欽

如何防止武漢肺炎的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趴趴走,內政部長徐國勇強調對失聯者要以通緝犯的規格來協尋,台北市長柯文哲也拋出使用電子手環的想法。而這些防制手段,或有其必要性,卻也得思考,是否於法有據。

目前違反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可處六萬到三十萬元、一萬到十五萬元的罰鍰。因僅是行政不法,故刑事訴訟法中,有關通緝須製作書面,並公布於檢警機關、媒體,以呼籲民眾協尋,且檢警得逕行逮捕的強力作法,恐皆難以適用。從此也衍生出,到底要否將此等違反行為入罪化,即只要違反主管機關居家隔離的禁令,不論有無傳染於他人,皆須處以刑罰的立法政策之問題。

至於電子監控的法律依據,最早出現於二○○五年修正的性侵害防治法,其中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七款規定,對性侵害的緩刑與假釋犯,於保護管束期間,經檢察官許可後,得對之施以電子科技設備為監控。而於去年中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於第一一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也明文法官停止對被告羈押時,為保證其能就審,亦可為電子監控。而此條款,也同樣適用於檢察官不聲押或者法官決定不羈押時,為防止被告逃亡的替代手段。

而對刑事犯的電子監控,是於手腕或腳踝配戴發射器,再加以GPS定位,致能為全天候的監視。故只要被監視者未遵守居家命令而離開處所,或者拆除發射器,執法機關就會立即進行逮捕。而拜科技進步之賜,如於美國加州,甚至還可對酒駕累犯、吸毒者等,於此發射器加裝偵測酒精濃度、毒品含量的晶片,以隨時掌握其是否違反誡命。

如果能將此種監控方式,移植於居家隔離或檢疫者,甚至在配戴電子手環時,加裝可隨時監測體溫的智慧手錶,實就可完全掌握行蹤及身體狀況,並在查獲其違反禁令時,也同步得知經過的地點,致能於第一時間為緊急的防疫措施,實屬事半功倍。只是受居家隔離者,畢竟不是刑事犯,在傳染病防治法未有明確授權下,主管機關自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至於要否修法,授權行政機關得對疑似傳染病採取有如刑事犯般的高密度監控,恐又陷入防疫與人權如何平衡的難題。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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