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南山人壽「罪己詔」事件看公司治理

◎ 莊佳瑋

報載南山人壽發出一項人事懲處公告,因業績排名落後同業而「本公司尹衍樑董事要求副董事長及總經理核予大過乙次,以儆效尤」。此一公告由於經其副董事長尹崇堯署名,外界有認為屬於「罪己詔」,感受到尹崇堯深切反省惕勵自我的動能;也有認為是董事尹衍樑「鐵血處罰」,為其就事論事處罰及子的精神肅然起敬。誠然公司管理團隊面對經營管理績效不彰,自我檢討本無可厚非,但筆者對於此一人事公告背後隱藏的公司治理隱憂,則是略有惶恐。

內部控制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亦即公司行事透過遵循內部制訂規範、外部法令規章的做法,確保公司是在穩定有章法的處事邏輯下完成日常經營業務,不僅各個單位司管其職,且在相互合作的脈絡下又能上下有所勾稽查核,因此管理階層無法單憑一己之喜惡任意行事,心懷歹念之基層員工也無法憑藉一己之力偷天換日。換言之,若要對於特定員工進行人事懲處,理論上應援引公司內部相關獎懲工作規則為之,這是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揭示的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即便位階高如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也至少有董事會透過決議方式做為節制機關,例如南山人壽日前也是才由「董事會」決議推派陳棠先生擔任董事長一職,而非個別董事即得逕行以公司名義將董事長人選報送金管會審核。

同時間在網路上流傳,和「罪己詔」同日發布的南山人壽人事懲處令,則是公司採購暨職場規劃部副總經理因為停車場管理不善,造成董事座車車頂及後方保險桿損傷,「本公司尹衍樑董事要求核予小過乙次,以資警惕」,同樣由副董事長尹崇堯署名發布。誠然,依據董事會的職掌分工,邏輯上得以將管理階層人事獎懲事宜交由特定董事主責,只是若公司對該等人事獎懲權責完全任由特定董事發動、決行,免去一切業務單位擬定或董事會議決程序,無異容任該董事手持尚方寶劍,得以任意揮砍存有異心之管理階層不說,反過來講,似乎也能單憑該董事之喜好連敘特定管理階層大功,而無其他客觀節制之角色或程序。以南山人壽逾四兆之資產規模而言,此般人治色彩濃厚的治理模式甚危矣!

保險法第一四九條第一項規定,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令其限期改善外,尚得採取其他措施以為因應。壽險公司不僅手握鉅額資產,也因為其業務與洗錢防制、打擊資恐息息相關,在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的要求上自也更須嚴謹。期待主管機關能夠正視此一「罪己詔」事件凸顯之公司治理問題,透過有效的行政指導模式循循善誘,維護公司員工、內部股東及廣大民眾的權益。

(作者為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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