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段正明/人道慈悲抑或影響防疫?

中國「武漢肺炎」強勢來襲,全球都提升防疫措施。圖為香港防疫措施不斷升級,日前甚至有藥局免費發送口罩給民眾自保。(彭博)

段正明/律師

最近坊間有論者以人道、慈悲或人權的論點批評政府對於武漢肺炎防疫所採取的禁止中國人來台(含中生),禁止中國人旅遊,不輸出口罩一個月等必要措施不當,這裡應該說明者如下:

首先是從國際法自救原則而言:構成國家最重要的要素就是人民,保護人民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是國家之所以存在的原因,而欠缺了人民基本權的生命、身體和健康的保障,則國家存續的正當性就會有國際法上的疑問。國際法的自救原則是指基於國家保護人民的立場而對於國民受到不法侵害或危險控管的有效回應;而人道則是指處於戰爭中交戰國家必須限制其手段符合不傷害平民及避免戰爭傷亡重大的國際法處遇。若認為武漢肺炎「應適用」人道原則,那就是說中國放任武漢肺炎與其病毒感染可視為對全球的「病毒戰爭」,那不人道的應該是中國在WHO排擠孤立台灣,並且刻意忽略國民集體健康權的保護(包括中國非人性的刻意留置台灣人民在武漢不讓其返家)和隱匿疫情的違反人性作法,因為這不僅傷害台灣平民,也可能造成台灣第一線和武漢病毒作戰的醫療防疫人員的重大傷亡。台灣因受到中國在病毒戰爭中的不人道對待而進行國際法的自救,以保護台灣人民健康權而進行的管制物資、處罰傳染病毒和散播謠言的措施乃當然合法;反而是中國把2019nCoV病毒當成戰爭手段不人道對待台灣才違反國際法。

再者是從WTO法賦予成員國的權利而言:在台灣口罩及醫療品資源可能不足的情況下,則台灣作為WTO的成員,依據GATT1994第二十條a、b、j款規定基於公共道德,維護國民健康以及必需物品短缺的理由而進行貨品或服務的出口限制措施時,不會構成任何的違法問題。口罩、防護衣等醫療用品在2019nCoV病毒侵襲時屬於保護國民集體安全權的重要物資,GATT1994第二十條a、b、j款的適用前提應該可解釋為「國家受到侵害或危難時,成員國採取自我防衛或自救措施保護國民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和財產的限制貿易行為」,而非「成員國保護國家利益而限制貿易的歧視措施」。GATT1994二十條a、b、j款合法化國家在緊急危難時的保護國家安全的限制貿易行為,而不用去比較誰的口罩多、防護衣或醫療資源多的問題,理由在於每個WTO的成員國有權採取必要且立即的行動決定自身的國家安全,這裡並無須受到保護自由貨品貿易的WTO原則拘束。在2019nCoV病毒侵襲下,台灣頒布法令禁止口罩或醫療用品的自由貿易當然沒有任何違反WTO法的問題。

最後則是所謂「台灣政府限制中國人(中生、觀光客及中國配偶)的行動自由違反人權」的問題,在判斷是否違反人權時,首先要判斷的是「被侵害的人權」是否為可以歸屬於涉及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或是財產的憲法基本權,再者則是要釐清「被侵害的人權」是否已經經過憲法做過價值取捨而落實在具體法律上。就台灣政府因2019nCoV病毒傳播而限制中國人的行動自由其實早就在我國的傳染病防治法有詳細的規定,因為中國就是2019nCoV的病毒傳染來源,而在中國甚至有人傳人的立即且具體的風險,中國至今也根本無法遏制病毒,所以台灣政府採取必要措施針對傳染源加以阻斷當然屬於合法行為。

傳染病防治法也早已明文授權政府在防止傳染病蔓延造成更大危害時採取限制國民或外國人自由權的行動以保障國民生命和身體權、健康權,並且有具體的規範。所以政府限制中生、中配以及禁止其他與中國的交流措施根本上完全符合比例原則及措施一致性原則,當然沒有違反人權的問題。

而散播政府禁止醫療資源用品貿易「違法」或是限制中國人行動自由者乃「違反人道、人性或是欠缺同理心」則可能該當傳染病防治法第九條與六十四條之一的對疫情防治措施訊息事實上的重大理解錯誤或該當第六十三條散布不實訊息影響政府防治傳染病措施而可能造成公眾重大損害的構成要件,而有受刑罰之虞。所以任何人針對政府努力遏制2019nCoV病毒的疫情發布和防疫措施的發言,恐怕都應該更為審慎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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