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法律見解不可侵犯?

◎ 吳景欽

監委陳師孟因欲調查馬前總統洩密案的審判法官,致引發司法界反彈,司法院長許宗力更指責調查法律見解不合己意的法官,猶如政治獵巫。惟面對長期不受信任的司法,若由監委出面調查,被質疑有政治性與針對性,但現有對司法者的制衡機制,真能發揮作用嗎?

以馬前總統的洩密案為例,第一審以憲法第四十四條的院際調解權來阻卻不法而判無罪、第二審又否定此見解而判有罪,於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更一審以洩密罪不處罰被動的機密接收者而判決無罪確定。如此的反覆,於司法實務並不少見,也是人民不相信司法的主因,致亟需有制衡的機制。

而刑法第一二四條,雖有法定刑一到七年有期徒刑的枉法裁判罪,但法律畢竟不是數學,不能因判決遭上級法院撤銷,即屬於枉法裁判。更何況,於馬前總統的案子裡,兩個判決無罪、一個判決有罪,無罪判決的理由也不同,則到底哪個判決是枉法而該被檢討,也是個問題。故欲藉由刑法來抑制司法權,根本是做不到的事,就只能藉助二○一一年所制訂的法官法來為制衡。

而法官法裡,最重要的機制,自然是法官評鑑委員會,只是在總數十一位委員裡,除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的所謂社會公正人士,目前僅四人,雖於今年七月以後,將擴增為六人,但仍未過半。再加以這些委員,仍是由法務部、律師公會推舉,並由司法院長為最終的遴選,是否真能脫離同溫層的評鑑,實也屬未知。

而這樣的疑問,也出現在審理法官懲戒的職務法庭上。雖在今年七月以後,職務法庭的組成,從現行的五名法官,轉變成三位法官加上兩位參審員,但外部成員一樣未過半,且其產生也是由司法院為最終決,甚且上級的職務法庭,仍全數由法官組成,致使所謂參審,也只是有其名而無其實。

更糟的是,因認法律適用是審判權的核心,故法官法明文,法律見解是不受評鑑的。只是法律的適用,本就是來回於法條與事實之間,何能明確區分法律與事實?如此的規定,或是對司法權的最大保障,卻等同杜絕了一切的監督。故若不允監委為調查,那到底誰能去抑制審判權的濫用?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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