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法官為何不敢辯?

◎ 胡文琦

媒體報導,監察委員陳師孟透露,除了「身體健康」的因素請辭外,面對此番全國「超過八成」的法官連署抗議他約詢法官唐玥,但全國近一、兩千名的法官卻沒有人願意接受辯論邀約,「真理應是越辯越明」,但法官們一下說「不做口水之爭」,一下又說「法官不語」,用各種理由推辭,他一直苦等不到願意「講道理」的法界人士,難道司法獨立審判與監察權調查的界線爭議,就這麼一直拖下去?其實,陳師孟的潛台詞就是,這些法官們,「莫非竟無一人是男兒」?

說實話,真的沒有任何矯情與見獵心喜之意,筆者當然無法苟同陳員所謂「辦藍不辦綠」的偏頗意識形態,但一碼歸一碼的就事論事,果若這些「專業」的法官們,真的認為自己是對的、站得住腳的話,那當然更應勇於接受陳員的「『公務上』挑戰」,不為自己而只為「講道理」,甚且,其實雙方辯論還可作為一次教育台灣民眾深化民主自由觀念的「法治教育」,而既然連署能有「八成多的『臭皮匠』」,顯然法官們不是應更有自信駁斥陳員的「異端與邪說」,不是嗎?

(作者為前中國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文史工作者)

陳師孟請辭借鏡

◎ 雷顯威

監委陳師孟約詢審判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案無罪的法官唐玥,引發全國司法界反彈,雖近日傳出請辭,但已對司法獨立審判形成負面衝擊。

監察委員依據憲法暨相關監察法獨立行使職權,總統或監察院長都無權干預或阻止。這是法律對於監委調查權的保障,正如同法律保障法官獨立行使審判一樣。

然而監委調查權的行使並非「自走砲」,依據現行監察法:一、監委調查發現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可對人提出糾舉、彈劾;對事提出糾正。無論是糾舉、糾正或彈劾,調查委員必須在相關委員會提案,經委員會討論決議通過後才能生效。監委調查有委員會合議制的審查規範,避免監委個人如「脫韁野馬」濫用調查權。二、對於行政或司法機關的調查,都是在政策執行,發現違法失職後啟動,並非「事前」預防查處。

監委可以就司法官違反風紀、濫權羈押、無故積案等違法事項行調查,也因此有許多法官遭監察院彈劾,並未引發爭議,外界甚至肯定;但監委若對涉及偵查起訴、認事用法之審判事項,乃至審判的「自由心證」進行調查,顯然跨越了界線。大法官釋字第三二五號明示,監察院對司法機關審理案件之「法律見解」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這也是何以陳案引發各界反彈的緣由。

遺憾的是,如此明確的分際,卻囿於意識形態,全案竟形成藍綠政治攻防論戰。

陳案爭議,對監察院而言,理應可以透過該院內部院會或談話會表明異議,降低對監察院、司法院的衝擊;對小英政府而言,今後用人要以「適才適所」取代「同溫層」或「酬庸式」用人框框,則「亡羊補牢,猶未晚矣」。

(作者曾任監察院秘書、基督教論壇報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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