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反滲透」叫恐怖 「懲治叛亂」還得了

◎ 施明雄

反滲透法共十二條,全法僅規定如有人敢到中國拿共產黨的錢,回到台灣資助選舉中的候選人,意圖干擾政府舉辦的選舉,才是罪行的成立,並且還要有人搜尋證據檢舉,檢察官依法調查,依證據起訴,法官當然更要慎重判斷方能判罪,被告還能再三上訴,在民主自由人權至上的台灣,像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貪污案,罪證明確,歷經多年的訴訟迄今卻愈判罪愈輕,讓人民深覺司法的不公不義。

正當反滲透法被K黨人說成綠色恐怖的戒嚴令時,一位遭受白色恐怖「懲治叛亂條例」囚禁十六年的張大哥,他的遺孀弟妹多人從美國回台灣,準備一月十一日投票選出連任的總統和立委。

張大哥一九五○年時十八歲,跟隨一位當海軍輪機長的表叔,在蔣介石撤退台灣的海軍中當個少年兵,安全抵達台灣後,幾次隨艦運載軍需進出金門、馬祖,有次船上連續三個星期沒放假,即有同僚在喝酒後發牢騷:「他媽的,咱們拚命拚死的,讓那姓蔣的平白享福快活!真氣死人!」有人接著說:「是啊,他奶奶的,咱們累得要死,那些吃喝玩樂的大官在台灣享清福,真不公平!還不如把船開回去,做個老百姓!」

酒喝多了,牢騷話更多。三天後任務完成,船回左營軍港。又隔三天,幾個在船上喝酒發牢騷的人都被送禁閉室,並且個別分開關押。「張家林,你有要參加鄭惠良他們駕船回大陸的行動?」被押到偵訊室的張大哥,終於知道有人將那天喝酒發牢騷的事檢舉密告了。

最後有六個人移送台北警備總部軍法處,不久說要開船回大陸的兩人就被依「懲治叛亂條例」二條一唯一死刑起訴,其他四人二條三起訴,罪行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兩位二條一起訴的人,三個多月後被押出牢房在法庭判死刑即刻押刑場槍決,其他四人判十五年徒刑,移送綠島執行。

一九六三年我也被以「懲治叛亂條例」五條判處五年徒刑,在台東泰源監獄時認識張大哥,六七年我出獄時,他也刑滿,因找不到保證人不能出獄,後來花了五千元找到高雄美濃一位農民作保才得自由。

張大哥出獄後經海軍退伍的表叔介紹,進高雄港務局做替貨輪加水的工作,但上方知他前科,不准上船。他不久迎娶保證人的女兒,並介紹服完兵役的妻舅小蕭上船員訓練中心,如期上遠洋貨輪,趁貨輸停泊美國東岸時跳船成功,也娶了美籍華人妻子。

一九八五年小蕭將張家妻子兒女五人申請到移民美國願望,成為自由人。

(作者為政治受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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