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港澳條例與難民法的兩難

◎ 吳景欽

面對香港人民參與反送中運動,而想來台灣尋求庇護的情況,雖不斷有呼聲要求立法院趕緊制訂難民法,但無論是總統,還是陸委會,卻仍堅持僅須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即可為解決。只是依據現行的港澳條例,是否真能處理,卻有很大的疑問。

根據港澳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香港居民是可以隨時向內政部申請在台灣居留或定居。不過此條文卻將申請的資格、程序,甚至名額,完全委由內政部以辦法來補充,此等概括授權,實碰觸到法律保留原則的紅線。又根據目前由行政機關所頒布的相關辦法,其可以申請的對象與原因,不外是投資、就業或就學,不僅會受到嚴格審查,也肯定無法涵蓋至因政治因素尋求庇護者。

故真正可以救急的依據,來自於港澳條例第十八條,即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我行政機關得提供必要之援助。惟關於所謂政治因素、緊急危害等,港澳條例裡,並未有更進一步較為明確的列舉,實易使主管機關為恣意認定。又關於申請程序,僅在港澳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原則上必須報請行政院來為專案處理,除此之外,並無具體的申請資格、要件、資料、時程等等的規範,就使欲申請者無所依憑。更值注意的是,若有港民依此申請遭駁回,現行法制也未規定救濟程序,更未有相關的法律扶助,就可能使受難者陷入無處申冤的狀態。

故以制訂難民法來解決此問題的想法,實非無的放矢。只是難民法所針對者,是外國人或無國籍者,但在憲法增修條文的架構下,香港人並非屬於外國人,更非無國籍者,到底該怎麼辦?可以參照者,是上會期的刑法修正,為解決外患罪的適用範圍不及對岸、港、澳的漏洞,致增加刑法第一一五條之一,將此等區域也視同外國。故於難民法制訂時,恐也得比照處理,否則,就算有了難民法,也難幫香港人的忙。

而制訂難民法,亦得考量如何防止魚目混珠者進入,自得深思熟慮,致對香港人現時的求助,恐顯得緩不濟急。故於現階段,實有賴主管機關趕緊頒布具體的申請庇護程序之規範,免讓港人求助無門。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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