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定傳、陳慰慈/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等制度,法界多表肯定,認為我國司法訴訟制度過度以被告為核心,修法有助於保障被害者「聽審權」,貫徹「武器平等」原則。
現制被害人無訴訟地位 易受二次傷害
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理事長、律師楊思勤表示,以往是被害人請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被害人在訴訟程序上並無一定地位,沒有立場對證據表達意見,只是基於證人身分讓檢察官、辯護人加以詰問,難免遭到圍攻和二次傷害,並不公平。
楊思勤說,法院通常等到所有證據調查完畢,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才會詢問被害人有無意見,流於形式化,修法後被害者就有對證據表示意見等權利,有助釐清真相。
貫徹「武器平等」 是司改重要里程碑
檢察官劉承武說,我國司法訴訟制度過度以被告為核心,忽略被害者「聽審權」,導致雙方立於不平等地位,這次修法讓被害者有訴訟參與的當事人地位,貫徹「武器平等」原則,是司改最有意義、價值的里程碑。
律師朱俊銘表示,新法明定重大案件被害人參與程序的一定主體地位,也賦予被告及被害者雙方對話、和解修復的法制地位,都是往保障被害人及促進真正和解邁進;不過這套制度是我國首度立法引進,未來實務上能否真正落實或流於形式化,有待觀察。
法務部指出,刑事司法的目的,不僅止於側重保障被告人權,亦應同時尊重犯罪被害人的程序主體地位,才足以真正貫徹司法正義,此次修法象徵我國落實犯罪被害人權利保障又向前跨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