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冤案從來沒有句點

◎ 邱鼎恩

冤案,從來不會在獲判無罪之後,就畫上句點。

現行刑事補償法以人身自由受拘束之期間做為計算刑事補償之基準,忽略了被冤人在人身自由外所受到的重大權利損害。

二○一七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決議,認定政府對於被冤人之保護,不應限於人身自由遭限制或拘束之情形,而考量其他重大權利之損害,並且應檢討修正現行刑事補償法制。

經過兩年研議,司法院於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發布新聞稿,通過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明確肯認在司法誤判中,受害人捲入司法的訴追程序,也受有人身自由之外的損失,草案增訂非拘束人身自由之補償法制,看見司法誤判受害人捲入冤案的損失,填補了當前的立法缺漏,值得肯定。

在刑事訴訟實務中,當一個冤假錯案終於藉由非常上訴或是再審等救濟重啟審判程序,基於無罪推定或是避免損害繼續擴大的目的,承審法官多會裁定停止執行被冤人現行所受之刑罰,但此時其實還沒有判決確定,被冤人仍然受司法訴追,草案明定補償範圍包括「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裁判無罪確定前」,因偵查、審判程序所受的人格損失也應補償,肯認不同的被冤者可能遭受不同的傷害,也值贊同。

為避免冤案受害人於刑事補償程序中,因遭認定可歸責而再次受到莫須有的挫辱,本次修法也刪除了具有可歸責事由即減少其補償金額的規範,以及過度抽象的「社會一般通念」之概念,也應給予肯定。

美中不足者是,本次修正草案並未將回復名譽之必要措施明文入法,而是在立法理由中略以「再審或非常上訴取得無罪判決確定者,應已相當程度回復或彌補受判決人之名譽權等人格法益」幾句帶過,不免有未竟全功之感。申言之,每一個冤假錯案的加害人都是行使統治權的國家,都是扛著正道大旗的正義之師;而每一個被冤人在司法的磨坊裡不過是一介糟糠。重重提起,輕輕放下的冤錯誤判,又如何「回復或彌補受判決人之名譽權等人格法益」呢?

日本著名冤案足利事件,無罪宣判後三位法官起立向被冤人菅家先生鞠躬道歉,終能取得菅家先生對法院的理解與原諒。其實被冤者需要的也沒那麼複雜,而是國家機關真心對待而已。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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