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姜皇池/台灣主權與陳同佳案

港人陳同佳之所以幡然悔悟,「自願」來台面對可能的死刑審判,則是香港人北京政協管浩鳴牧師「教化」所致。(美聯社檔案照)

姜皇池/台大國際法教授

香港人陳同佳帶女友來台旅遊,「因故」殺死女友,逃回香港。台灣發現後,不斷要求香港協助,但香港政府對台灣請求不理不睬,在自行處理該案後,又藉此順勢推動《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修改,卻引發「反修法抗議運動」(反送中運動),野火燎原,難以收拾。

於此之際,港府突宣稱要將陳某交台灣審判,並呼籲台灣務實及積極接收被其通緝和自願「自首」的陳某。在一陣喧囂紛擾之後,台灣定調:涉及命案部分,「香港政府不管,台灣來管」,陳某若入境,就予以逮捕,送交審理。

至於陳某之所以幡然悔悟,「自願」來台面對可能的死刑審判,則是香港人北京政協管浩鳴牧師「教化」所致,為此管牧師又來台奔走,且諮詢台灣天價律師。陳同佳以一介平民,勉強小康家道,何來政經背景,受此特殊待遇?猶有甚者,港府不顧「國民不引渡原則」,若無北京首肯,豈能造次?政治介入,斧鑿斑斑。說本案無涉香港目前反送中困境,個人絕不相信。單純司法案件顯已變成政治事件,而在重重的政治迷霧下,本案所涉國際法與主權問題,並不複雜。

首先,國際法下,本案行為發生地與結果地都在台灣,基於「領土管轄原則」,台灣可享管轄權;另一方面,不論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皆為香港人,因此港府基於「積極國籍管轄原則」與「被動國籍管轄原則」,亦可對本案主張管轄。

第二、國際法賦予管轄權並不代表國家定須行使該權利,若國家不行使該權利,亦非國際法之所不許。實踐上,英美法系國家對管轄權行使,向來注重「領土管轄原則」,對「國籍管轄原則」所衍生者較為消極。而受英國法治影響的香港,若香港人在境外殺害香港人,國際法雖賦予香港得行使管轄權,但是否根據國際法主張管轄權,端視香港法律規定,是以本案若香港司法機構認定,依法香港對陳某的境外殺人行為並無管轄權,國際法下亦無問題。

第三、從國家主權維護而言,台灣政府不論接受或不接受陳某前來受審,都是主權的行使,無所謂的主權放棄問題。假如台灣自始主張對本案無管轄權,則或有傷害主權之虞,然案發之際,台灣已數度向香港政府請求審理本案,並無放棄管轄之虞。縱在經一年多後,港府願將犯罪嫌疑人移交,台灣認定此種移交所附加條件無法接受,則「接受」或「不接受」對方所附加條件,同樣是主權的行使。

考察國際實踐,部分國家會要求引渡國明白承諾不得判處遭引渡人死刑,亦即交付犯罪嫌疑人之條件是須限縮部分請求國主權,請求國同意此種限制,則被請求國交付該犯罪嫌疑人;然若請求國認定此種政治承諾有構成干預司法獨立之虞,以致無法接受,則被請求國若不將犯罪嫌疑人交付,此際請求國並非主權自我閹割,亦非放棄管轄權,而是該條件讓請求國無法接受,因此若台灣先前請求港府交付陳某,港府拒絕,對此台灣除持續努力外,無可奈何;現在港府又同意交付陳某,但若新加條件,台灣當然可審慎考量是否接受該條件以取得陳某,此同樣是主權的行使。

陳同佳案雖是國際法與內國法交錯的議題,但並不複雜,然卻因政治力介入,加上台灣朝野相互攻訐,以致烏煙瘴氣,《聖經》上說:「讓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誠摯呼籲朝野各方,無庸金剛怒目,亦不用老淚縱橫,若陳同佳到台灣,就將之逮捕,讓司法單位公正客觀地審理。是殺人?是過失致死?抑或其他?皆當靜待司法審判,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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