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陳逸南/談檢察官的究責機制

陳逸南/仲裁人、專利師

依自由時報九月二十日報導,「最貪女檢察官」案及「出賣檢察官靈魂」的男檢察官被判十年重刑,該案法官指出,身為職司追訴犯罪的檢察官,具有崇高的地位,卻嚴重傷害檢察官令譽,使全體檢察官蒙羞。法官這段話,引人警惕與深思。檢察官為公益代表,有所謂「捍衛公益型」。另有「媒體作秀型」、「政客打手型」及「公器私用型」等,為非作歹,檢察官的究責機制,有強化之必要。

西方刑事訴訟普遍經歷了從「自訴」到「公訴」的轉變,檢察官逐漸成為國家利益的代言人。目前,對於檢察官的定位、權力與責任均有法律規範,檢察官的究責機制包括民事和刑事責任、紀律責任。

二○一九年五月出版《美國和歐洲的檢察官:瑞士、法國和德國的比較分析》,原著為瑞士Gwladys Gilliéron二○一四年英文版。茲將美國、瑞士、法國及德國檢察官究責之民事及刑事責任部分摘述如下。

美國檢察官對履職期間或檢察官辦公室外的行為應負的刑事責任,不享有任何豁免權。依美國法典第四十二編第一九八三節規定,檢察官不端行為可能會被提起要求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

瑞士檢察官可被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檢察官若撤回一件本應起訴的案件,便有可能被追究責任。若檢察官沒有中立地進行調查或隱瞞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時,其會受到指控。依據瑞士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檢察官會被控濫用公權力。各級檢察官對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法國檢察官就其在法庭上發表言論享有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豁免權。除此之外,檢察官不享有任何刑事豁免權。司法官身分法第十一之一條規定,檢察官應當對其因業務能力不足所犯錯誤承擔民事責任。國家可以對檢察官個體追究民事責任,但是必須彌補因為司法人員不正確履職造成的損害。國家僅追究因為嚴重過錯或者司法不公導致的責任。包括檢察官因為個人業務能力不足造成的損害。

德國檢察官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檢察官可能會因撤銷一件本需要起訴和審判的案件而受到懲罰(德國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條)。可能因為調查一個無辜的人而受到懲罰(德國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條)。對於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損害,檢察官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下先行由司法部進行賠償,賠償完畢後,司法部可以向檢察官追償。

我們發現,曾有檢察官辦案時利用媒體放話,濫權起訴,不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事後,監察院調查結果認為檢察官違法失職,函請法務部究責,該檢察官卻安全過關;因為濫權起訴處罰罪無法成案,懲戒追訴時效已逾期。偵辦太極門案的侯寬仁檢察官即為一例。

查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濫權追訴處罰罪,「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此項濫權追訴處罰罪的規定,自從一九三五年以來查不到案例發生,無法發揮其功能,可說是形同具文,為不被尊重及執行的法律,主要在於其中所謂「明知」要件,此為西方國家檢察官究責機制所無,如此過時的法律,應該早日修正,健全檢察制度、杜絕檢察官濫權起訴、防止司法資源浪費,為國人企盼「司法改革」的一部分,應予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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