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新聞線上》港警是擦槍走火還是提油救火

記者莊榮宏

港警對參與示威的中五(高二)學生開槍,導致曾姓少年命危,國際輿論譁然。

香港警務處處長盧偉聰說,員警是因生命受到嚴重威脅,在電光石火別無選擇下才開槍,做法合法合理。

盧偉聰說法是否成立?必須客觀審視事發當時的狀況,從流出的影片內容來看,當時港警和曾姓學生距離約一公尺,曾生持棍揮了一下,並未打到港警,然後他停下手,站在原地,無進一步攻擊動作。接著,港警緩緩舉起手槍,對著曾生的胸前,一兩秒後開槍,曾生中彈倒地。

曾生拿的是棍,並非持刀,更非持槍;員警受訓皆知,面對徒手、持刀、持槍三種不同等級的態樣,須有不同處斷,不可一概而論,這就是比例原則。

員警接受射擊訓練,靶紙構圖有不同設計,若靶紙畫著持槍歹徒,則員警射擊胸口、手部,都可得分,這是因槍有立即性的高度危害,不容閃失。

同樣射擊胸口,若靶紙上是徒手的歹徒,反而會被扣分,這是因歹徒徒手,屬於低度危險,輕率開槍或甚至槍擊要害部位,都有違比例原則,不但得不到分數,反而要被扣分。

持刀則在前述兩者之間,危險性次於持槍,屬於中度危險,其優先射擊部位是持刀的手,使其失去能力,其次是胸口等要害部位,那是因歹徒已近在咫尺。

警察不是軍人,核心任務並非殺敵,而是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所以警察用槍受到嚴格限制。各國警察都有嚴格的用槍紀律,以避免員警因個人情緒而失控開槍,為害他本應致力保護的人民。

本案,港警持槍,曾生持棍,雙方武力顯然不相當。影片上也看不出港警有上級所說的「生命受到嚴重威脅」,曾生揮棍一下,沒有打到人,倘若這樣就可以開槍,甚至警務處長幫它背書為合法合理,那香港豈不是要血流成河?上級是在鼓勵港警「大膽用槍」嗎?

處理群眾事件的模式,台港警方有所不同,最大不同是台灣不會讓員警帶槍上陣;當電視播出港警處理街頭事件時居然佩槍,台灣警察真的有點傻眼,「天哪!萬一一時衝動開槍造成傷亡,那不是提油救火?讓事態更不可收拾?」「不會吧,群眾事件現場很混亂喔,難道不擔心被搶走警槍,反過來槍殺員警?」「港警的上級長官,心臟很大顆喲」。

十一這天,港警在四地開了六槍;台警的噩夢成真。

還原槍擊過程,只見港警舉槍從容不迫,扣扳機時神閒氣定,哪來的「電光石火別無選擇」?

實情是,這名港警在開槍前有許多選擇,但他省略中間的所有程序,直接做出最無可挽回的極端行為,已超出比例原則,怎會合法合理?在台灣,這種亂開槍的員警是要被解除武裝,立即停職的。

關於這件不幸,柯文哲昨說「這種紛擾一下去,難免擦槍走火」,引來許多批判,甚至要求柯道歉。

我的看法是,港警受過專業訓練,都有穿戴齊全的鎮暴裝備,還配備催淚彈、布袋彈、水砲車,根本沒有必要佩帶警槍;它和指揮體系的認知判斷、素養心態有關,而和「擦槍走火」無關。

處理群眾事件之前,建議港警解下警槍,讓悲劇到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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