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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哭窮」就能保留630萬?/法界:沒收或發還 比例可再拿捏

過苛條款 賦予法官調節權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台中地院審理賽鴿賭博案,認定賴姓會長抽頭1280萬元,只判賴男繳公庫600萬元、沒收50萬元,另查扣賭客的彩金6662萬元,也只宣告沒收3分之1,其餘發還賭客。有法界人士認為,判決未悖法理,但恐讓人以為「哭窮」就能保留犯罪所得,沒收比例可再拿捏。

律師林俊峰指出,我國參考德國制度,增訂刑法第38-1條過苛調節條款,法官視個案認為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等情事,可不宣告或酌減金額。林俊峰認為,賴男認罪協商時,舉證說明維持生計所需金額,院檢認為合情合理,協商才能成立;雖判決受協商結果拘束,但難免讓民眾以為「哭窮」就能保留630萬元犯罪所得,比例上或可再拿捏。

法官考量「十賭九輸」發還彩金

賭客部分,法官應是考量教化目的,認為賭客先前恐已賭輸不少,若一味沒收彩金,可能不足以達到教化目的,甚至造成賭客家中經濟困頓,因而判決僅沒收3分之1彩金。

律師廖芳萱說,過去已有不宣告或酌減沒收的判例,本案中賴男應有舉證犯罪所得流向、生活基本開銷,或是他已屆齡退休,不能再做其他工作,以餘命計算尚需多少錢養老等,法官才會判處酌減沒收。

至於法官考量賭客「十賭九輸」,應是把過去輸錢算進去,恐怕沒賺那麼多,依此認定6662萬全是犯罪所得過苛;若155名賭客提起上訴,會耗費大量司法資源,考量比例原則及訴訟經濟,折衷做出沒收3分之1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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