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司法話題》法院保障人權 對合理懷疑犯罪認定趨嚴

警方攔查BMW要求洪姓男子下車受檢情形。圖與新聞事件無關。 (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近來法院在多件判決中,質疑警方涉違法盤查;律師黃祿芳比較歷年法院判決,發現各法院對於因「合理懷疑」要件而予盤查的案件,似乎也沒有一套統一的認定標準。

黃祿芳指出,2007年的最高法院一份判決中,警方認為薛姓男子形跡可疑,進而盤查,在他車上搜出槍、彈,進而查出實際借給他槍彈的友人,法院認為,警方依據所得情資及在現場所見情況,並配合偵查經驗判斷已達「合理懷疑」,於法並無不合。

不過,2015年間,警方以邱姓男子「一直看著我,迴轉時就發現他不見了,所以就覺得奇怪,當時因而合理懷疑他犯罪」,將邱男帶回驗尿,結果真有毒品反應,但法院認為一見警方即離去,不構成合理懷疑,最後以被告配合採尿程序於法無據判無罪。

黃祿芳指出,員警敢於盤查,就有較多機會發現不法事證,但民眾恐因遭受盤查,而犧牲個人隱私或自由,且若員警容易自我解釋「合理懷疑」,就會出現被按喇叭不爽,而藉故盤查的恣意濫權執法情形;反之,因盤查而偶然發現通緝犯或不法事證的機會也自然減少。

黃祿芳說,法律是社會生活的產物,立法及司法都可能因時空變遷,改變或調整其價值取捨,例如,美國經歷911事件後立法通過一系列反恐法案,當時的司法審查趨向較為包容政府執法;台灣目前未面臨恐怖威脅或動亂,也非過去10大槍擊要犯橫行的年代,政府重視人權保障,更將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在此環境下,司法解釋「合理懷疑」自然較重視人民隱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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