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委會主委李永得(下圖左穿黃夾克者)穿夾腳拖外出買東西,被警盤查要求出示證件卻未說明原由。(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邱俊福/綜合報導〕近期出現多起警方盤查衍生的民眾涉妨害公務案件,法院不僅判無罪,還加碼判定警方當時的盤查作為,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屬「非合法執行勤務」,判決書中甚至還提及「人民有權拒絕公權力非法或逾權行使」,有基層員警認為,法官從嚴認定盤查作為,未來執法將無所適從,警方指出,將盤點相關見解,對基層員警宣導、再教育。
警以合理懷疑攔查遭法院認逾權事件
警政署表示,未來會要求各警察機關於員警面對檢方、法院傳訊通知時,協助了解個案、出庭論述,並蒐整、分析相關案例與法官見解、理由;為提升執法品質,已訂頒有「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檢盤查人車、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執行臨檢場所身分查證」等作業程序,並明定相關法定步驟,供員警參考。
依警職法規定,警方在6種情況下可對民眾查證身分,其中,警方最常使用的就是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不過,從近期多件判決來看,法官似乎對警方如此使用「合理懷疑」很有意見,無罪判決亦合乎於大法官釋字第535號對「警察行使職權非毫無限制」之解釋,也可說是「收緊」現行實務尺度,警方不能只仰賴個人從警經驗、刻板印象等主觀臆測來查證身分,須依情資、經驗及當時事實狀況等具體判斷。
以受矚目的「咬警無罪」判決為例,楊姓男子沒戴安全帽被盤查,加上警方不讓他上樓拿證件,面對壓制時咬傷警察,因此被依妨害公務移送法辦,法官認為,警方當時是為了調查通緝犯或酒駕,並非查交通違規,而楊男當時沒酒氣或任何犯罪嫌疑,與警職法查證身分要件不符,判無罪,警政署事後表示為預防及發現犯罪,依法盤查並無不當,但檢方提出上訴後,高院亦認同地院見解,駁回確定。
另一案例是,王姓男子因認為警方阻擋道路按了喇叭就被盤查,警方事後雖以該處夜間犯罪率高、王男開黑色賓士且車窗黑,做為「合理懷疑」為毒品或通緝犯依據,但法官認為把黑色賓士列為潛在犯罪人口,只是警方的偏見與刻板印象,打擊層面過廣,並建議警方:「有必要在犯罪偵查及人權保障間,取得更佳的衡平,建立相關的標準作業程序,並透過有效的教育訓練使員警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