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韓粉已涉「組織犯罪條例」

◎ 陳安

「韓粉出征,寸草不生」已在台灣社會肆虐了將近一年,受害者僅個別向法院提出告訴,然而訴訟曠日廢時,效果不彰,整個社會除了軟弱的呼籲「愛與包容」之外,似乎無計可施!

韓粉最新的劣跡惡行更啟人疑竇:一是闖入高雄市議會鬧場,公然辱罵女性議員「臭三八」,明顯觸犯公然侮辱罪,維持治安的駐警豈能以「告訴乃論」為由而袖手旁觀?第二天,時代力量黃捷與韓國瑜共同出席鳳山活動時,韓粉再度如影隨形,公然施以語言暴力,作勢動用暴力,使女性民代面臨精神與身體的雙重威脅,警方同樣消極不作為。因此,我們便有理由懷疑,這可能是韓市長默許他所領導指揮的警察集體怠職。

自從韓粉聚嘯成群以來,已逐漸演化成有組織、有目的、有分工的暴力團體。他們打著捍衛韓國瑜的旗號,輪值扮演隨扈,輕則鼓譟壓制不同意見(轟王金平與馬英九下台),重則對異議者施以語言肢體暴力,從黃光芹、女大生到小商家,受害者已不計其數,卻只能憑著一己之力,尋求自力救濟。審視韓粉諸多惡行,完全符合「組織犯罪條例」的構成要件,第一線執法警察怠忽職守,檢調豈可視而不見?容我不厭其煩提醒執法者下列條文:

「組織犯罪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韓粉不僅有組織成員分工,有通訊群組合意指揮串謀,有具體攻擊對象,其私人護衛隊不乏獲得職位或利益酬庸(如杏仁哥等),完全符合組織犯罪構成要件。

那麼韓粉該當何罪呢?同法第三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國為了達到分化亂台目的,可以不計代價、不擇手段,華盛頓郵報揭密指證去年紅色勢力介入高雄市長選舉,如今又到處滋擾總統大選,不禁令人懷疑,恐怖的第五縱隊早已啟動地下戰爭!

(作者為資深新聞從業人員,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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