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刑警當然要出入不良場所

◎ 蘇天從

報載洗劫長興老董主嫌張朝亮落網,他十九年前也搶過新光公主豪宅。我跟張朝亮在民國八十一年交過手,當時他偷了桃園縣長辦公室、撬開會計室的保險櫃、中油桃園廠、法界大官的官邸……。之所以能偵破,關鍵在有一名刑警下班後常去一家「不妥當」場所與業者聊天、跟陪侍女郎扯淡,有一天一名小姐聊到一名熟客前幾天抱著一尊純金打造的彌勒佛來店裡,廣發彌勒佛身上的那串一○八顆金念珠給她唱過歌的姊妹淘。誰會抱著金佛而不是發現鈔小費來大放送?這不合常情的行為讓刑警有偵查的動力,而逮到張某。

民國八十三年五月的一個晚上,一名賴姓民眾偕女友投宿於桃園市某家賓館,因房間外有人喧嘩,賴某開門制止,卻被這群人架下電梯,以棍棒圍毆不治。偵查多時,破案的關鍵是一名刑警同仁在一家「不妥當」的酒店,聽到兩名酒女在竊竊私語︰「某某人真夭壽!還把人用磚頭砸死。」

大家應體認一個事實,冒著被關、甚至被槍斃之險去作案的壞胚子,平日會在那裡消費?當然就是要享受,出入動輒一擲千金的酒店等特種營業場所。這也是為什麼每次看到把毫無丁點經驗的警專刑事科的畢業生往偵查隊倒,讓我非常惶恐,因而屢提讓刑警鬆綁,讓他們得出入任何場所毋庸報備的原因。

問題在上級唯恐基層刑警出入不當場所會衍生諸多風紀案件,竟然因噎廢食的規定出入不當場所要記大過處分,然後象徵「開明」的多一條但書,因公到不當場所辦案需先報備。我們逆向思考:如果報備前往而沒有立即成果,長官會怎麼說?一定是認為同仁藉辦案之名行玩樂之實,同仁當然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更何況到這些處所最主要是弄好人際關係,佈建瞭解那些人常來消費、經濟來源有無可疑,在在需長時間打入、交往。

辦案子,個人還是認為「不入虎穴焉得虎子」,尤其當今基層刑警已少有人願意幹,有人認為提高刑警津貼,重賞之下必有勇夫,但如果今天一名警員薪水只有一萬元,提高刑警津貼為五千或一萬元,一定有其誘惑力,但現薪資約五、六萬元,加發五千或一萬元實在沒有什麼誘惑力。如果改規定刑警人員可出入任何場所辦案不需報備,看看連分局長都沒有這項權力,惟如果出事情依情節加重處分,個人認為不僅能提升刑警的優越感,更能提升工作士氣與績效。

(作者現任公職,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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