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印花稅退場之探討

◎ 汪瑞芝

我國課徵之印花稅係指在境內書立之憑證稅。印花稅自民國二十三年公布實施以來,歷經十九次修正以及三次廢除爭議;但是,三次爭議也因替代財源問題未能解決而宣告暫緩。財政部建議廢除印花稅,主要在於印花稅的課徵往往造成重複課稅,常見的情況像是統一發票中獎額超過一定金額以上,除按獎額繳納千分之四印花稅外,尚須扣繳所得稅二十%;再者,隨著數位經濟發展,商業交易涉及憑證種類及態樣繁複,容易造成徵納雙方認定上歧見而產生稅負規避現象。最後,在房地產過戶時,買賣契約需要買印花貼花並銷號後,才可以持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往往造成交易過程的不便及成本。因此,為了能消除交易過程干擾並降低交易成本以及考量印花稅課徵爭議及歷次稅改建議,財政部已在八月中函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廢止不合時宜之印花稅。

然而印花稅廢止最大爭議點,在於地方政府稅收損失以及替代財源的解決方案。根據財政部統計資料顯示,一○七年度印花稅稅收約一二○億元,占全國賦稅收入比率約在○.五%間,占直轄市及縣(市)稅收約三%,廢止印花稅雖不至於對全國財政造成重大影響,但對地方政府產生較大衝擊,一○七年度六個直轄市印花稅稅收約九十九億元,占該年度全國印花稅稅收八十二%。至於地方政府稅收損失,依財政部八月二十八日記者會說明,目前規劃一○九年度,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衡酌中央政府財源統籌規劃補足地方政府稅收損失,自一一○年起,由中央編列預算做為替代財源。最後,輿論對於「廢印花稅是否侵害地方立法權」之疑慮,依照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七號解釋,印花稅法既係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制定,則其存廢為中央立法決定事項,非地方立法權限,廢止印花稅尚無侵害地方租稅立法權及財產權,並無違憲問題。建議財政部長期宜尋求更穩健的替代財源並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尋求公平及有效率的財政分配。

綜上所述,租稅之課徵,除了保持中立性外,並應回歸到經濟實質做為課稅之稅基。印花稅乃以憑證書立為課稅標的並無適當之經濟稅基。因此,在替代財源充裕下,應可考慮印花稅的退場。

(作者為台北商業大學會計資訊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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