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私校大肥貓獲「釋」,公平嗎?

◎ 顏利真

軍公教年改釋憲案23日出爐,除了「退休軍公教再轉私校教職」被宣告「違憲」之外,其餘均合憲。乍聞此結果,令身為私校教師的筆者錯愕萬分:「肥貓」竟然「被釋憲」了?過去一直以來被社會詬病的「私校肥貓」,經釋憲「認證」過後,竟變成了一尊尊合法的「私校門神」?更令人不平的是,主導年改的林萬億教授說,「軍公教退休後轉任私校受限,是因『當時』社會有這樣的聲音。」試問:那「現在」社會就沒有這樣的聲音嗎?如此輕易地棄降,完全不為年改條例的主張辯護,實在令人失望。

這次釋憲案認為年改條例中對於「退休軍公教再轉私校教職」,且每月支領薪資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須停止領取退休俸,這部分是「違憲」的,其所據以的理由是「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試問:如此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的「平等權」是「誰」的平等?

眾所周知,退休高官到私校,至少會產生兩種排擠效應,一是「人才排擠」,二是「資源排擠」。前者是排擠了年輕教師,製造出數以萬計的流浪教師;後者則是排擠了無「門神」私校的資源。試問:這對年輕教師、對其他私校公平嗎?

這也就是何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要對離職公務員作出限制的原因了,因為他的職務之行使攸關公共利益。其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旨在避免公務員於離職後憑恃其與原任職機關之關係,因不當往來巧取私利,或利用所知公務資訊助其任職之營利事業從事不正競爭,並藉以防範公務員於在職期間預為己私謀離職後之出路,而與營利事業掛鉤結為緊密私人關係,產生利益衝突或利益輸送等情形,乃為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其目的洵屬正當。」(釋字第637號解釋)

同樣的,難道「退休軍公教轉私校」就不攸關公共利益嗎?關鍵在於這個「旋轉門」出現了一個漏洞:私校「非營利事業」單位。就這樣,一隻隻肥貓就大剌剌地從這個漏洞鑽了過去。一個「非營利事業」的教育單位,最後卻成了退休高官的「謀利溫床」,試問:這公平嗎?

其實,除了上述的理由之外,退休軍公教轉私校對教育體系最大的傷害是:一、它帶進了一套陳腐守舊的官僚體系,讓教育現場日漸走向形式主義、甚至有「北韓化」的危機。二、它藉由「官學勾結」,長期宰制、迫害私校教師,成了一個自外於法治的「小皇朝」、一個「教育界的財金幫」。筆者即身受其害:明明手中握有「申訴有理由」與「再申訴有理由」的評議書,卻硬生生被當成一張廢紙。孰以致之?不言可喻。請問請問大法官:這公平嗎?

最後,筆者要再次疾呼:請諸位立委趕快修法吧,禁止退休軍公教轉任私校,還給台灣教育一個清明的天空。

(作者為私校教師,台中市民)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