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法匠與Pinhaban/論司馬庫斯的「風倒櫸木事件」

■ 林文蘭

司馬庫斯的「風倒櫸木事件」,令三位清運的泰雅族人被法院以「竊盜罪」,一審宣判各處六個月有期徒刑。這項判決凸顯出幾項重大爭議:

一、國家治理與部落自治的分化對立。櫸木事件乃是發生在颱風過境後,由於行政部門處理風災的效率不彰,部落族人為解決生存和對外交通需求,自立自強的搶通道路已是常態。林管處將該棵櫸木主體截切搬運後,餘棄殘材經由部落會議決議帶回部落作為雕刻造景和公益之用,然三位族人卻被林務單位以盜取森林產物罪嫌移送法辦。針對這項司法判決,族人最後採取「自我管理」的方式,依循古法舉行宣示森林管理自主權儀式,以古老的P`surux Btunux(埋石立柱)立界儀式,設立入口柵門,宣布自即日起,若非得到部落許可,禁止破壞山林的國家林務或警務人員入山。

二、國家法令判決與原住民傳統慣習的徹底脫節。地方法院依據「森林法」第五十二條「加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將原住民定罪,並未考量該項舉措乃是依據部落會議決議的災後清理,完全忽視了「森林法」第十五條所明定的「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甚至也絲毫未顧及「原住民基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據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依法從事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植物或採取礦石等非營利行為」。該判決除了明顯漠視原住民的傳統慣習,更未衡量原住民遭遇風災的基本生存權,對於嚴守Gaga祖訓的部落會議決議的說詞更未加以採信。

三、「部落傳統領域」與「國有」資源的定位不明。由於風倒櫸木上標示著林務局編號,也就是透過噴紅漆和烙鋼印,終結其並非「無主物」的身分認定。那麼,在部落傳統領域上的國有資源,究竟歸屬原民部落集體資產或國家所有物?設若無法解決這項持份的認定,在可見的未來,任令原住民處於繁複法令的夾縫中,擬似自家取物的「偷竊」判決爭議,只會一再重演!

演變至今,部落族人架設了「當上帝的部落遇到國家」這個部落格,除了脈絡化事件原由之外,更已在網路上扮演集結和組織動員的力量。近日則舉辦台灣原住民族部落Pinhaban攻守同盟會議,作為跨族群和部落的立約結盟儀式。Pinhaban儀式乃是傳統泰雅族人疆界領域遭侵犯時,各部族攻守同盟抵禦外侵的傳統機制。當原住民部落遇上法制國家,這場捍衛財產自主權的戰事才正要開始……

(作者為台大社會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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