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什麼才叫做「暴力」?

寫於8月18日反送中大遊行

◎ 王崇堯

韋伯字典對「暴力」(violence)所下的定義極為清晰,暴力就是「違犯一般法律或道德信念的運用肉體力量,導致別人身體或財產受到傷害。」暴力被強調在對人身體或財產的侵犯是傳統的看法;然而擴大來說,暴力不只是侷限在肉體及可見財物的侵犯而已,心智及感情上的侵犯也是一種暴力的行為。

牛頓.葛波(Newton Garver)認為暴力的侵犯行為應包括下列四種:1.個人明顯性的對他/她人身體的侵犯,2.制度明顯性的對他/她人身體的侵犯,3.個人隱蔽性的對他/她人身體的侵犯及4.制度隱蔽性的對他/她人身體的侵犯。

個人明顯性的暴力是指人對別人可見身體上的傷害,這種暴力含蓋廣泛,從家庭、學校到社會處處可見。當個人明顯性對別人身體的侵犯是以一種集體方式呈現時,它可說是一種制度明顯性的暴力行為。香港反送中示威抗議運動中,人民遭到警察以催淚瓦斯布袋彈暴力對待就是最好的例子。這種暴力不只侷限在國際間的爭端,就是在國家內部,政權為了維護其既得權力,也會運用警察或軍隊力量以暴力或恐怖方式來威脅侵害反對它的團體或個人,這種暴力可稱為「壓迫的暴力」(repressive violence)。

個人隱蔽性的暴力是指侵犯到他/她人的人格,致使造成他/她人在心理上的傷害。譬如僵化教育中的洗腦,或不斷地對別人灌輸一定的觀念而導致人們在心理上受到制約等等。這種情形常常發生在階級分明或貧富差距甚大的社會裡,例如一個在極權國家生活的庶民百姓,他/她可能一輩子受到心智上的暴力侵犯,被制約成一個完全服從國家價值的人,雖然他/她並不一定活的不快樂。

個人隱蔽性的暴力也可演變成為制度上隱蔽性的暴力,這也就是所謂「結構性的暴力」(structural violence)。這種暴力發生在一個社會或其制度的運作是侵犯到人們的人格發展,譬如一個社會裡的弱勢者,甚至他/她們的下一代皆可能成為政府運用勞動力的受害者。因為工資少,所以弱勢者無法供其子女上學校受教育,於是大部份的人就承續上一代的工作,成為結構性的受害者。

這種結構性的暴力在每一個發展中的國家處處可見,它呈現在教育體系長期對人性的扭曲,呈現在法律制度傾向優勢者的價值取向,呈現在集權國家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的恩庇與洗腦,也可能呈現在以經濟方式為下層結構的資本主義主流文化中,結果在統治階級下的普羅大眾皆是此結構性暴力下的受害者。

暴力的使用是人類歷史自古以來的普遍現象,它發生在戰場,也發生在人與人競爭的社會,甚至學校,家庭也難避免。現今的國際社會裡,國與國之間,種族與種族之間,宗教與宗教之間,也充滿著暴力以對的衝突。表面上,人們對暴力的蔓延似乎有所體認,然而對暴力內涵的深度了解,或對它有一較清晰的定見與公評倒是沒有。

喬治.愛德華(George R. Edwards)在其《耶穌與暴力政治》(Jesus and the Politics of Violence)書中這樣說著:「暴力,若我們要談論它,就必須先認清此字的意涵,此字若由那些精心製作及利用此語言的主使者來說,它是用來服務他/她們,這剛好被利用來象徵是上帝的旨意;然此字若是用來反對他/她們,那將會被惡意形塑成是羞恥與墮落的記號。」

(作者為台南神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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