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由台灣憲政運作看新生國度

◎ 歐瑋群

日前林泰和教授投書針對韓國瑜團隊提出的「憲法一中、台灣優先」主張點出了法理與國際現實矛盾的問題,而由台灣的憲政運作史來看也確實如此。

動員戡亂時期,中華民國憲法被臨時條款架空,實質上僅被有限度實施,一向是透過大法官解釋來因應政治需求與情勢變遷。

一九九○年釋字二六一完成後,繼而進行首次修憲,使憲法本文有辦法在台灣實施,換言之是透過大法官解釋的方式才促成憲法本土化,並開啟後續一連串修憲。

而憲法增修條文的模式雖然是參考美國憲法修正案模式而成,不過美國憲法修正案對於領土主權、政府制度沒有更動,主要著重在基本權條款的補充以因應時代變動,但台灣卻大幅修改政治體制,甚至限縮主權行使範圍,這已經完全不同於美國模式。更大問題是,台灣人民有何權力去限縮一部中國人民制定出來的根本大法?合法性在哪?

唯一能合理解釋就是台灣借用了一部被中國廢棄的憲法文本,再修改成符合使用的形式。並在這基礎上透過大法官解釋的補充,利用法律繼受國模式,引進憲政慣例、外國立法例、國際條約等內容繼續充實這部憲法的內涵。如釋字四九九採用防禦性民主概念引進修憲界限的理論,進而確定了憲法基本核心精神;自釋字三九二起,兩公約被引用到二十二個釋憲文內。

事實上,七十年來台灣透過大法官會議的模式長期主導憲政發展(尤其是民主化後二十幾年更為顯著),並利用大法官釋憲方式引導立法方向。最受爭議的核四停建案(釋字五二○)及同性婚姻案(釋字七四八)就是最明顯例子。

一般認為有部成文法典就是立憲國家,那學習美國立憲制度的台灣應無疑義就是立憲國家。但由上述發展脈絡來看,決定台灣憲政發展的關鍵反倒不是那部憲法本文(更遑論前言),而是由大法官解釋帶領進而引用外部法律,配合人民反覆實踐建立憲政慣例,所形成一套獨自的法秩序。

憲法不會是國家成立的要件,憲政秩序建構起來的政府才是。以色列自建國至今尚無一部正式憲法,更何況尚有不成文憲法國家。可惜的是,當大家把一中爭議放在憲法的焦點上,卻忘了台灣早已建構起自己的憲政秩序—一個完全獨立於中國之外的國度。

(作者為民間企業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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