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台灣華語大學?

◎ 郭燕霖

台大員生合作社在七月三十日召開第二次理事會,理事孫博萮使用台語發言,卻遭台大員生合作社主席施秀惠以主席職權強力制止理事以台語發言,理由是因六月十四日的台大員生合作社理事會中,台大教授官俊榮提案「理事會會議以華語做為交流語言」的議題,獲理事會通過。

官俊榮七月卅日亦將講台語比喻為抽菸,他除了表示:「你有抽菸的自由,但不能侵害到別人的自由,因此會有『菸害防制法』、禁菸區。」雖然他公開反對在公開場合講台語,但不反對孫博萮私底下講台語。

將講台語比喻為抽菸,這樣的比喻是不倫不類還是師出有理呢?如果這樣的比喻恰當的話,那公視台語台透過國家力量展現台語文化,是不是如同官教授所言,立法院要比照吸菸設立「台語防制法」和禁講台語區呢?再者,為什麼公開場合只能講華語,而不能講台語呢?如果孫博萮理事提案「理事會會議以台語做為交流語言」獲台大員生合作社理事會通過,以致官俊榮不能在公開場合講華語,只能在私底下講華語,官俊榮會作何感想呢?

二○一八年底通過的「國家語言發展法」中,第三條規定國家語言包含台語、客語和原住民族族語,第四條規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第十一條規定國民參與政府機關(構)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其選擇之國家語言。六月十四日台大員生合作社官俊榮提議「理事會會議以華語做為交流語言」一案,已嚴重牴觸「國家語言發展法」上述條文,但查諸「國家語言發展法」法條,並沒有處罰條款;也就是說,像施秀惠或官俊榮等人以華語霸凌台語的行為,無法可管。而也因為無法可管,會不會被有心人士抓住法律漏洞,視「國家語言發展法」於無物,恣意霸凌本土語言呢?

如果要改善這種文化霸凌現象,除了口頭譴責以外,是不是有另外的行政措施來輔助呢?如果比照「環境教育法」,所有政府公部門的師生、員工和學生,每年要有四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時數,那「國家語言發展法」法條是否可比照辦理每年也有四小時以上的國家語言教育時數呢?如果比照「菸害防制法」,則是處以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那「國家語言發展法」是不是可比照處以罰鍰呢?

(作者為台灣教師聯盟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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