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大法庭大進步嗎?

◎ 莊勝榮

大法庭登場,已經有幾件案件躍躍欲試,希望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釐清爭議。大法庭的設置,對法律見解的辯論及統一法律見解有重大助益,各界樂見今後終局判決得以洗刷過去「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或司法判決如俄羅斯輪盤,「靠運氣」的嘲諷。

大法庭民、刑事各為十一位法官,行政法院九位法官,大家爭先恐後當大法庭法官,以彰顯其法學精湛,這是好事,但如果不精研法學,如何應付見解歧異及原則性重要性的提案?又如何面對新興、重大、普遍的法律問題?

大法庭的法律見解有拘束提案的最高法院的效力,這樣一來一往,又耗費很多時間及人力,為何要仿照德國,不自為判決?既然提案的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以現有事實為基礎,只是法律見解要統一,大法庭決定見解後,自為判決,這可以透過修法處理。何必急就章不修法,下法律見解裁定後,再交回最高法院按大法庭的見解判決。豈不是重複浪費司法資源,及當事人的訴訟費用及律師費嗎?況且,下級一、二審法院也在看,雷同案件大法庭的法律見解。大法庭不自為判決,迅速處理,難道要下級審停止審判,再等大法庭交回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出爐才審理嗎?

法律的事實與法,有時牽扯難分;以內線交易為例,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沒有達到犯罪所得一億元,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兩者相差,天南地北。而犯罪所得,如果有共犯,一起算,還是各算各的。不同法官不同見解,差很大。計算犯罪所得方式也有不同版本,有採擬制所得,有採差額說,有採實際所得,有採關聯所得。這些事實跟法律要件息息相關,難以切割,也難以計算。要大法庭統一見解,屆時恐怕是陳說、林說、王說,姓胡的主張,就變成胡說。這是法律人及下判決最痛苦之處,也是當事人最無奈之處。

期待大法庭大進步,不如選出夠水準的立委來立法修法,並增加立委助理人數,讓立法院成為真正會立法的國會。如果立法院有賢有能,相關的法律重要見解爭議,透過立法或修法解決,比大法庭四種見解或兩個見解採哪一種的多,要來得快,何需要大法庭呢?這也是司法改革的一環,也是落實三權分立的具體化。而不是立法不清,法律模糊,由九或十一個法官來瞎子摸象,即使摸對了,未必是真相。

(作者為律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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