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法官法修正案的兩大挑戰

◎ 楊永年

法官法修正案,重要修正內容之一是,當事人在訴訟確定三年內,可以請求個案評鑑。這樣的變革,對於法官審判過程固然具有警醒作用,但因事涉體制重大變革,因此除非完美政策配套,否則可能產生成效上的落差。需要檢視的問題是,修法目的為何?主要的挑戰有二:第一,能提升法官審判的品質;第二,要能讓訴訟當事人有更多的參與空間。這兩個問題相互關連,但卻是兩個相當大的挑戰。或若規劃與執行不當,可能導致反效果,茲分別論述。

關於第一個挑戰,合理的思維是,影響法官審判品質的因素很多,不宜作單一因素思考。當事人對審判案件申訴或有意見(或疑義),表達(申訴)意見的門檻大幅降低,這項新措施目的是為降低民怨,但若配套不足,民粹與政治不當介入可能隨著進來,或可能影響審判品質,對於法官的工作認同與工作態度,產生負面影響。隨著法律規定改變,法官的角色定位必須隨之調整。或為因應法令的改變,法官的角色可能要從單純的「審判者」角色,調整或增加扮演「仲裁者」、「協調者」、「諮商者」、「教育者」、「傳播者」等角色。

或這樣的變革等於讓法官角色往多元化角色發展,這樣的調整當然沒有什麼不好,問題在於,法官們準備好了嗎?相關的司法(特別是法院「支援」體系)設計好了嗎?教育訓練體制調整好了嗎?如果前述這三個問題的答案都不是肯定的,那麼可預期將會有許多的混亂產生。或者,可以預見的是,這項變革可能帶來「工作量」與「成本」的提高,這些成本由誰吸收?如何吸收?

關於第二個挑戰,是要讓訴訟當事人有更多參與或表達審判結果(判決書)的意見。或希望藉此提升當事人對審判結果的滿意程度;卻也可能造成或加深認知的落差,或造成法官或另造當事人滿意度的下降。合理的思維是,一份完整的判決書,本來就應針對兩造意見,作整體考量;甚至還應有證據蒐集,以及專家或證人的證詞。而以目前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足以影響判決的「新事證」,原本就有重啟的機制或規定。簡單說,參與門檻過低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不能忽略;或若不小心因應,反而可能審判品質下降。

這次法官法修正案,代表政策已經形成,但接下來如何透過政策規劃與執行,以降低審判結果的負面效應,是司法院與大家要面對的議題。

(作者為成大政治系教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