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富人稅在法律面和實務面都窒礙難行

◎ 林清淵

國民黨總統初選參選人郭台銘拋出「○到六歲國家養」政見,郭認為政府不需編預算,提出包括徵收「富人稅」等三方法自籌財源,對台灣前一千名富人,每人每年加徵一至三億元不等稅收,如前一百名富人,每人每年加徵三億元,第一○一至第五百名加徵兩億元,第五○一至第一千名加徵一億元,這樣一年就可增加一千六百億稅收。問題是,台灣前一千名富人如何認定?這樣的擘畫可行嗎?

美國及台灣都有許多富豪藉由公開信或連署書表態願多繳富人稅,以消弭億萬富豪和貧弱族群之差距。然而,不可否認的,也會有富人不願多繳富人稅,例如法國前總統歐蘭德在二○一二年開徵富人稅,造成大批富人出走,甚至到避稅天堂開曼群島、薩摩亞、貝里斯與英屬維京群島等,開設只有一個郵政信箱的空殼紙上公司。超級富豪大都想方設法地隱藏自己的財富,尤其是那些賺黑錢的巨富,國稅局裡的財富資料是不靠譜的。

如果是對繳稅前一千名納稅大戶按排序定額課徵富人稅,那也將失真,因為所得淨額最高、繳稅前一千名的富人,綜合所得總額未必是最高(證券交易所得等不需繳稅、遺贈與不動產交易可事先規劃合法節稅、有些所得採分離課稅、捐贈可抵稅等),這些富人節稅管道有專業會計師幫忙,從基本工資及勞工調薪不易看出,不是每個富人都是心甘情願捐贈上億元養小孩。

至於徵收富人稅的法源,只要總統當選人掌握立院過半即可,但是,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是需要動到難度頗高(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的修憲層級。

既然,台灣前一千名富人很難認定,修憲難度又高,即使備妥法源也難阻止富豪出逃,顯然富人稅在法律面和實務面都窒礙難行,雖然選民都會支持徵收富人稅,但只能以選舉的噱頭視之。

(作者從事自由業,台中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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