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頂新混油案,大法庭試金石

◎ 吳景欽

七月四日起,設立十一人的最高法院大法庭上路,目的是為統一見解,取代令人詬病的判例制度。而就刑事案件來說,這幾年備受爭議者,就是頂新混油案,應成為大法庭的第一個試金石。

去年底法院組織法修法,廢除判例制度,並以設立大法庭來統一法律解釋。而根據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一條之一、五十一條之三,只要相同事實案件於最高法院各庭的意見不一,或採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受理的承審法庭可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聲請,來請求大法庭為裁判。而在大法庭開啟言詞辯論且為統一見解的裁判後,再交回原承審庭,依此意見為個案判決。

這幾年,某些受矚目案件於第一、二審出現有罪、無罪的天壤之別,是司法威信逐漸滑落的主因,又以二○一四年爆發的頂新混油案,最適合成為大法庭的第一個案件。

頂新混油案最主要涉及的法條,即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的「故意攙偽或假冒食品罪」,此罪的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此條文雖是處罰違反食安的最重要利器,但觀食安相關法規,卻未有對攙偽或假冒的定義,易流於恣意解釋。如於頂新案裡,對越南大幸福廠所進口的豬油原料,被告提出當地第三方的安全檢驗合格、運送時的清艙與隔離、以食用油進口的百分之二十高關稅及食藥署檢驗等等證明,卻無大幸福廠是否具生產給人食用豬油的文件,檢察官也未能舉出該廠的豬油是來自病死豬下,是否為攙偽或假冒,於此案的第一、二審就出現歧異認定。

另一爭議的焦點,就是攙偽假冒罪於二○一三年,立法院將原本攙偽或假冒須「致生人體健康才成罪」的「具體危險犯」,轉變為只要攙偽或假冒就成罪的「抽象危險犯」型態。故於頂新案裡,就算無視罪疑惟輕而認定有攙偽或假冒之情事,但於最終產出的食用豬油符合現行法規所定之標準下,到底是如第二審法院依法條文義判處重罪,抑或如第一審法院以無危害人體健康來限縮法條解釋判決無罪,就具有法律見解的重要性,致應藉由大法庭的公開辯論,來解決紛擾國人多年的食品安全事件。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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