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酒駕法辦 毒駕難辦

◎ 蘇利文

貴報日前報導「毒駕當場被逮,二審竟改判無罪」、「毒駕恍神,一、二審法官見解大不同」引起許多社會大眾的關心,尤其令人好奇的「毒品零容忍」政策,怎麼遇到更嚴重的「吸毒」加「恍神」甚至「肇事」卻不起訴?何以「酒駕」就重罰、更嚴重的「毒駕」卻輕縱?

其實國內媒體常見有關於「毒駕」所引發道路交通事故的報導,依據相關統計資料顯示,毒駕二○一五年起三年內達一萬件,但這些案件能被移送定罪的卻不到十%。

毒後駕車同樣嚴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導致無辜死傷與無數家庭破碎,二○一八年八月四日自由時報亦曾報導「這條『恐龍法』害死四歲女童」,提及肇事犯嫌案發前已有三次毒駕紀錄,但都只是開單裁罰,因為刑法一八五之三條第三款的毒駕,經常難以達成「致不能安全駕駛」的心證,而地方法院一審的判決(台中地方一○五年度交易字第一四二號)以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六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五三號判決)均認為毒駕不能逕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因為「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文意被認為屬於「具體危險犯」,所以基於無證據不得認定有犯罪事實,不能證明犯罪應為無罪判決之依據,檢察官必須負舉證責任,然因舉證困難,使得「毒駕」輕易逃離制裁。例如某男毒駕檢驗出施用三種毒品,一、二審法院還是難認「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因此判決無罪定讞,結果是,警察極力阻止悲劇發生,卻因無法證明不能安全駕駛,即使已經逆向、肇事、發生死亡車禍,移送後還是會被認定「無法證明」。同樣文辭一○二年以前也曾一樣影響酒駕判刑,後來修法刪除酒駕需「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敘述後,方免除酒駕無罪的怪異現象。

今(一○八)年初行政院積極針對酒駕推動加重行政罰與刑責,以維護國人安全,但是,毒駕本來就篩查困難,毒駕案件多是因為已經發生重大交通車禍,或吸毒者神志不清才遭發覺。毒駕危害社會已達司法失靈的危險狀態,期待行政院持續推動修法,將「毒駕」比照一○二年「酒駕」刪除「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文辭,避免讓警察的高密度要求執法,卻走入「難認吸毒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象牙塔,悲劇的敗在低密度起訴與判決。

(作者為現職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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