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罷工與扣留「三寶」

◎ 李暖源

長榮空服員罷工風潮愈演愈烈,兩造雙方「保管」或「扣留」罷工空服員證件問題,令人傻眼。根據三立新聞報導及空服員爆料,長榮航空因應罷工立即貼出內部公告,凡綁有罷工頭巾或配戴工會相關識別物品之人員,一概禁止進入公司任何處所,置物櫃區也熄燈關閉,以阻止參與罷工者回公司取得護照。

此外有空服員向工會提出要求,欲取回俗稱「三寶」的護照、台胞證及員工證,委託公司代領,並交由律師提示委託書。但工會仍以無法確認簽名真偽及律師未到場核對等理由而予拒絕,並稱須由其本人親自領回。空服員改由律師與丈夫陪同親往工會,再度踢到鐵板,工會此次堅稱須填寫申請書及附身分證影本,還需兩天作業時間才能領回三寶。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七條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件或扣留財物等;違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護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規定,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非法扣留他人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員工證之名義人或持有人,為空服員本人,但核發單位係航空公司,即真正所有權屬於公司,工會無權拒絕名義人或所有權者要求返還該證件,違者可能涉及刑法背信、侵占罪或民法侵權行為。個資法規定,影印身分證件須經當事人同意,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如工會強行要求影存證件,可能侵害當事人權利而負損害賠償責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並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工會拒還會員證件非屬爭議行為,更不具有正當性,顯非阻卻違法事由。

因此,員工可隨時向公司或工會索回寄放或代管證件,公司或工會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阻礙,一經索討應立即歸還當事人,否則就屬非法扣留。

(作者為前警政署駐日警察聯絡官、日本中央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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