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員警持槍押解人犯的「危險動作」

◎ 李暖源

據日前電視新聞報導,曾列十大槍擊要犯某男22年前涉及多起槍擊殺人與擄人勒贖案,犯後潛逃大陸12年,經我警方透過兩岸共打機制押返歸案。台中高分院更三審考量其未達犯行最重大且有教化可能,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維持原判定讞。

筆者見新聞重播畫面,對警方成功押解感到高興,仍略有憂慮,原因並非法院審理過久或槍擊要犯逃死,而是警方持槍押解人犯之危險動作。兩名全副武裝特勤員警,一手持握掛肩衝鋒槍,一手左右開弓扣住嫌犯手臂,媒體記者簇擁採訪追拍,當然尚有員警在旁警戒。不論是警方彰顯重兵戒備森嚴,或是新聞報導亮點,各司法警察機關錯誤示範,迄今仍隨時可見,實在令人膽顫心驚。

依行政院訂定解送人犯辦法,警方遞解人犯,除有人數下限及酌量增派警力等規定外,出發前應注意準備必需之戒具、檢查人犯身體、必要時得攜帶警械;途中應顧及人犯之名譽與安全、使用戒具應儘量避免暴露、注意應有適當防備,以防人犯有加害行為。

按警政署函頒使用槍械及警銬等規範,警察人員執行各項職務時,研判自身或他人可能遭受襲擊時,得持槍警戒;為避免依法受拘束之人抗拒、脫逃、攻擊、自殺、自傷或毀損物品,並確保警察人員、在場人員或第三人之安全,得使用警銬。至持槍警戒或使用戒具等方式,則因案因地制宜。

一般常識而言,配槍員警緊靠人犯身體,最易發生人犯奪取配槍或致人傷亡之裝備等情事,特別是手持長槍或裝配位置,與人犯同一方向。重案要犯如有心奪槍或挾持人質,後果不堪設想。故押解人犯與持槍警戒,基於安全考量,本應指派不同員警分擔。

日本警方押解人犯,係採員警與人犯之不接觸身體原則,即使用手銬與捕繩結合之整套專用戒具。其方法是將人犯雙手上銬,再將連結捕繩綁繞其腰際,由後方員警手握繩索控制,其餘員警帶路或警戒。理由有三,一是防範未然:保持人身安全距離,以防人犯搶奪警械、俟機逃跑或傳染疾病;二是保護員警:保障偵辦人員隱私,以免在新聞畫面露臉或遭人報復;三是顧及人權:人犯押送上車前,引導其自步同行,並運用遮掩手銬專用手套或隔離帷幕,以維護其名譽。

使用戒具之目的,在防止人犯脫逃、施暴或自戕,絕非讓其挨痛或受辱。古代衙門捕快使用捕繩,依逮捕、押送或提赴之用途,各有捆縛方法。現代警用裝備之手銬腳鐐,似取代捕繩地位,但日本手銬結合捕繩之解送專用戒具,與新式裝備毫無衝突,亦可發揮維護安全與兼顧人權之功效。

我警察機關配備警械,警銬與警繩早已列為應勤器械,期盼今後多加配合運用,並注意押解不觸身原則。近日發生歹徒持槍挾持人質事件,所幸員警冒險招降後平安落幕。吾人慶祝警察節之際,政府更應體認到保障員警執勤安全,才是保護民眾生命財產與維持社會治安之永固基磐。

(作者為前警政署駐日警察聯絡官,日本中央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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