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寶維(Pavel Doubek)
立法院正在審議關於台灣施行「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草案」,並尋求設立特別監督機構,即所謂「國家防範機制」。
無疑地,這將會成為台灣民主與人權史上具有指標性意義的一項立法,其中包括監督訪查全國所有限制人民自由的拘禁所、監獄、精神病院、兒童之家及老人安養機構。其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民免遭酷刑與虐待的基本權利。杜絕嚴重的侵犯人權的行為,例如日前在花蓮美崙啟能發展中心發生的台版「熔爐」;以及層出不窮的老人安養院虐待事件。
為了揭發外在看不到的虐待行為,這一套防範機制應由精神科醫生、心理師、律師與社工專家組成,他們有權進入這些拘禁場所,接觸個案並審查任何類型的文件。透過定期與不定期的查訪,關注行政工作可能造成個案被虐的可能性,及整體設施發生酷刑虐待的可能性評估,是一項相當重要的「預防」人權侵犯之機制,保護對象包括行動與行為能力受限的老人與兒童。
儘管這項立法如此重要,但卻沒有受到相對的關注,即使一些關注人權發展的公民社會組織,也未能夠參與關於此項立法的討論與決策。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將這項重要工作交由監察院負責。這是一個合理決策,同時克服了創立全新機構、一切從零開始的困難。然而,當然也可能出現相關問題卡關,屆時建議立法單位能夠參考國際經驗及聯合國防止酷刑小組委員會制定的「國家防範機制指南」,推動與落實虐待與酷刑防制工作。
例如眼前就要浮現的關鍵問題:如何在一個歷史悠久、職權廣泛的監察院內創建這個新的獨特現代性機構?在全球設置「國家防範機制」的約七十個國家中,有半數屬於「監察體系下」(見國際組織Associa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網站),其中大部分由一位「監察使」代表與主責「國家防範機制」,例如捷克、挪威、斯洛維尼亞等,只有奧地利,有三位「監察使」組成委員會形式運作,這部分的訊息都在各國的「國家防範機制」官網可找到。所以台灣二十九名監察委員裡面,誰應負責這項議程?如何確保監察院為國家預防機制提供所有必要的資源、人力和預算,以及進行監督訪查工作的獨立性?如何確保這項「國家防範機制」真正發揮作用,進入任何拘留場所,揭露虐待案件,並將調查結果公諸於眾?
現在是我們應該開始認真討論「國家防範機制」的時刻。
(作者為捷克籍人權律師,捷克馬薩里克大學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