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社會觀感vs.程序正義

◎ 高泉益

蔡總統最近再度表示,特赦阿扁除了是總統特權之外,並須顧及法理條件及社會觀感。就扁案審理過程,諸多違反程序的情節已是公然的事實,而違反程序依法理就是不能成立。所以僅這一項,就已是必要及充分條件,足認扁案自始無效

由於黨國體制箝制之下的國民教育,不願讓人民認知這類基本的法意識,所以,一般人都不知道先有程序正義的原理,才有法律條文的產生及效用,以致對違反程序正義的事實不以為意。這種現象,甚至可能存在司法人員身上,更遑論政治人物。

一個國家是否民主法治,並不是光看表面是否有各種法律的制定及司法機關的設立,如中國也是司法體系一應俱全,但世人都知道,它是人治而非法治的社會。關鍵在於,司法的執行是否遵守程序正義。台灣雖已是法治國家,但其間存在著若干違反程序正義的案件,卻未以嚴肅態度面對,因而讓人民產生對司法的不信任,引頸期盼司法改革。

其實已有諸多具有良知的司法人員公開指出扁案違反程序正義,應自始無效。可惜相關的司法人員卻不肯承認此一事實,謀求補救之道,以還當事人公道。在這種情況之下,由總統發動特赦,彌補司法不作為的缺陷,正是總統特權的存在意義。說要等社會觀感一致,如緣木求魚,只不過是推託之詞。更重要的是,在程序正義之前,社會觀感是沒有立足餘地的。

(作者為專業譯者,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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