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檢察官請安靜!

◎ 蘇友辰

陳隆翔檢察官因偵辦曲棍球協會侵占公款案,於今(二○一九)年五月十四日被監察院彈劾,引起全國近七成檢察官連署反彈,齊聲譴責監察院濫權,甚至連檢察總長、全國律師公會,以及當初投下不贊同彈劾的五名監委都陸續發表聲明,反對彈劾案,情勢一發不可收拾。

惟據彈劾文指出,陳檢察官未於緩起訴處分書中論斷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等犯罪行為,明顯違反辦案程序而有情節重大違誤云云,然是否符合彈劾案所稱的違失情節重大,或者有無侵犯檢察官認事用法的偵查核心事項,不無斟酌餘地。

吳景欽教授日前投書貴報〈靠「監」督不夠,需要檢察審查會〉一文,指出針對檢察官所做的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應該透過人民組成的「檢察審查會」進行監督,以避免人為操控。考量我國五權相互制衡下,時有對撞之爭議,筆者贊成設立「檢察審查會」,透過人民「直接監督」追訴權的行使,才能針對時弊,防止彈劾風波再起。

良以,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固設有內部監督的再議制度,以及由外部的法院進行審查的交付審判制度。但鑑於內部監督機制受限於本位立場,人民無法放心;而外部監督的交付審判功能不彰,早為人所詬病,甚至如內部的「他案簽結」,若無增訂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以為制衡,對司法公信力將很難提振。

法務部於二○一七年八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後,規劃仿照日本設立「人民檢察審查會」,就無告訴人之重大案件經不起訴處分或簽結者,研議由外部人員組成檢察審查會審查;認為偵查不完備者,得建議檢察官再行偵查。筆者樂觀其成,也建議參考日本立法例將「緩起訴處分」案件納入,以避免檢察官專擅而失卻正義。

據悉,彈劾案已由監察院移送懲戒機關,後續將由職務法庭審理,為免影響審判,司法人員允宜偃旗息鼓,靜待職務法庭審理,以符合「法官倫理規範」第十七條第一項對司法官言論的限制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在司法權的運作中,自律與他律均不得偏廢。

(作者為律師,台北市民)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