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官商違法,美麗灣12億要全民買單

◎ 黃斐悅

東海岸名號響亮的違法開發案「美麗灣渡假村」,業者向台東縣政府求償十二億,今年八月將有仲裁結果。縣長饒慶鈴於五月九日表示有兩種可能,第一是採取補救措施讓廠商繼續履約,第二是由台東縣政府買回美麗灣建物;無論何種結果,縣府都執意繼續使用該建築,且意圖再補環評程序。

補作環評這一點,簡直是台灣環評制度史前無例的恥辱與荒謬。整部環評制度設計的重點,在於開發前後的「環境比對」,包含水質、空氣、噪音…等條件是否因施工而發生變化、要不要進行補救措施;因此一旦未收集到「開發前的環境數據」,便毫無比對可能。美麗灣2012年因違法而補作的環評,便是在建築物「完工後」情況下進行水質、土壤…等調查,再「預估完工後」可能的環境影響,該報告令人尷尬至極:我們如何要求環評委員審查一個已存建物開發前後會不會產生環境變化?審查會上所有人,只是陪台東縣府和美麗灣業者演一場走完程序的戲,相信沒有委員願意再重複這過程。

在沙灘上興建五樓高的飯店,這概念在國際上本就備受爭議,而官商聯手藐視各種法律、社會輿論、生態影響、天災海浪掏刷地基等問題的結果,是業者承認投資失利,且轉身向政府獅子大開口,要求十二億鉅額國賠。投資本就有風險,財團怎能將自身錯誤所生成本,全數要求納稅人承擔?法院最終判決清楚表示,美麗灣公司得標後,合併再分割基地,以0.9997公頃申請建照,規避環評在先,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因此,雙方的求償仲裁案應比照辦理。

此事已證明,公共政策造成的損害難以避免轉嫁給整體社會,縣府倘若繼續這項謬誤投資,既未保障業者,也沒有保障納稅人權益,僅是遮掩自己的錯誤與失職,誰知未來國庫會不會付出更多?官商雙方皆應認錯並受公評,談出社會可接受的合理條件,而台東縣府更應負起主管機關責任,邀請公眾一同思索、評估該建築的去留及可能處理途徑。

(作者現任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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