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駁法官協會 談法官評鑑

◎ 李靜修

貴報報導「法官法修正案 法官協會批『這點』破壞審判獨立」,其中關於法官協會批評「修法開放讓訴訟當事人逕行請求評鑑」,本人非常不認同這種說法。雖然目前的制度下,訴訟當事人可以訴訟當事人身分向司法院或其所列團體請求將辦案有違誤的法官送法官評鑑委員會接受評鑑,但存在以下缺點:

一、訴訟當事人要花很多時間和司法院所指定的團體溝通,然後再由這些團體代理訴訟當事人撰寫書狀給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這簡直是多此一舉!讓訴訟當事人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說明法官違誤之處,不是更節省時間及社會資源嗎?

二、雖然司法院受理訴訟當事人陳請法官評鑑,但司法院極度袒護法官,幾乎沒什麼陳請案會被送到法官評鑑委員會。司法院和法官們口口聲聲說這是要由「專業團體先行篩選」,但到法官評鑑委員會的網站看,他們篩選了什麼?罹於時效的案件被送了、雞毛蒜皮到無關判決是否公正的案件被送了。我曾打電話詢問某個團體,電話那端傳來:「只有法官的態度不佳才可以請求評鑑喔!判決錯誤不能送。」花那麼多資源去評鑑法官在法庭上的說話態度夠不夠好,而因法官違誤造成判決錯誤,不能重審、不能上訴的案件卻不能送。這個評鑑制度是不是很病態?而且,司法院拒絕送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案件,確實包括法官明明沒有調查證據、當事人和證人都沒說的事,法官都可以在判決書上杜撰、虛構,無中生有的案例,但司法院卻說這是法官個人的看法,不可接受評鑑!

司法若要改革成功,司法院先把院裡一件件該送法官評鑑委員會的訴訟當事人陳請書先送過去,就成功一半了!

台灣民眾對司法不滿、高比例不信任法官,就在於面對法官的錯誤,受委屈的訴訟當事人幾乎沒有政府和社會能量支持他們獲得應有的糾錯正義。這不是現有的重審、上訴制度可以實現的正義,因為很多缺乏糾錯正義的訴訟事件就發生在不能重審、不能上訴,甚至是最高法院內。

因此,開放當事人直接向法官評鑑委員會申請評鑑法官,是維護訴訟當事人權益的正義作為。

(作者為退休教師,高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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