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地震後談都更的三個關鍵問題

◎ 徐立德

上週花蓮強震,竟然造成台北市兩棟大樓傾斜,讓台北市老屋都更牛步化再成箭靶。台北市長柯文哲嗆中央,指都更條例修正案去年十二月底通過,施行細則卻要拖到六月才公佈,結果台北市所有都更就停下來;內政部次長花敬群則在臉書反嗆,柯市長連發生地震都想找人怪罪,是很奇怪的行為。持平而論,都更涉及到三個關鍵問題:法令、經費、行政效率,必須中央跟地方政府密切合作。

都更的法令除了都更條例外,還有建築法。目前建築法令中並沒有建築物使用年限的規定。

大家都知道老舊房子要都更,問題是,老舊房子的定義是什麼?行政院主計總處公佈的「財物標準分類」中,對公家的財產折舊年限規定,公家機關的辦公房舍如為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使用年限為六十年,如為住宅用則為五十五年,加強磚辦公房舍為三十五年,如為磚石牆載重者為三十年。

但我國每年的地價都會調整,各地方政府做地價調查時,都制定有關「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依據地政機關的資料,主體構造種類為鋼骨鋼筋混凝土造,耐用年數為六十年,加強磚造為五十二年,一般磚造為四十六年,土磚混合造為三十年。地政機關規定的耐用年數與主計機關有些不同,並不一致。為什麼會這樣?

其次是經費問題。內政部營建署五年前在全台推出十二個公辦都更案,光是這十二案粗估投資金額就超過一千億元。經費龐大,政府負擔不了,只好引進民間建商投入,由政府主導,建物更新後依出資比例分回給政府,因採權利變換方式,政府和建商都可分回相當比例的產權。目前所有的公辦都更都是這種「委辦式」的公辦都更。但以往民辦都更案民眾最容易吃虧的地方就是在權利變換階段,現在換成公辦都更,恐怕好不到哪去,因為實施更新的建商,往往會將建築營造成本灌水,並刻意壓低房屋的未來銷售價值,謀求更大比例的權利分配比重,美河市案就是一個現成的例子。

都更推動過程中,政府行政效率不彰也是個大問題。平均一個都市更新案從申請到核准要花七年半,若以此速度推算,台北市要完成都市更新將耗時八百年。

這三個關鍵問題不解,中央與地方政府繼續口水戰,何不通力合作共同解決問題?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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