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假如「郭總統」圖利鴻海…

◎ 吳景欽

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宣布參選總統,也引發出一個問題,即大企業負責人,一旦當上總統,雖必辭去董事長一職,但於現行法制,是否足以明確劃分公與私,卻是必須進一步釐清的課題。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七條第一項,總統就職開始三個月內,必須將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財產強制信託。而信託的財產範圍,除了非自住的不動產與依法核定的動產外,也包括上市、上櫃的公司股票。這是因總統位高權重,必然會得知一般人所無法獲取的情資,若不強制信託,恐難以防止內線交易等等情事發生。不過,違反強制信託規定的法律效果,僅是處以六萬至一百二十萬元的罰鍰,且強制信託的範圍,並不包括已成年的子女及其他親屬,這雖是基於比例原則的必然考量,卻也凸顯強制信託規範的侷限性。

而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公務員不能經營事業、更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故以總統之尊,自須與任何企業為切割。只是如何防止形式上區隔,但於具體個案出現利益輸送的強況,更該受關注。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列舉有公務員必須利益迴避的關係人範疇,除包括配偶與家屬、兩親等內親屬、信託的受託人等之外,亦列有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等,似具有實質的規範作用,但未利益迴避的法律效果,也僅是十五萬到三百萬元罰鍰,再加以總統沒有上級長官可為監督之故,這類利益迴避條款,實更賴自我的內在約束。

故對於總統違反利益衝突等的法規範,最能直接產生拘束力者,還是刑法的瀆職罪,尤其是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只是以總統之位階,其並無具體的法定職權,所能利用者,就是其身分。但這種藉由地位影響力,以來圖私人利益,於現實面,不可能有正式的公文或書面,亦可能是下級公務員為了討好或奉承上位者所為。甚且,在「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除犯內亂、外患罪外,於任內不受刑事訴追的保障下,於其卸任後,恐難有任何證據存留。也因此,目前對總統的種種廉能規範,或許不欠缺,但在實質上,卻與道德規範無太大的差異。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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