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司法話題》網路賭博判無罪 掀論戰

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經營者以1:1比例,將賭客匯款轉換成點數讓其下注撲克牌、百家樂。(記者陳慰慈翻攝)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經營者以1:1比例,將賭客匯款轉換成點數讓其下注撲克牌、百家樂。(記者陳慰慈翻攝)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隨著網路科技發達,「不用揪咖、想賭就賭」的網路賭博成了試手氣的熱門選項,高雄市謝姓女子二○一五及二○一六年間多次在賭博網站「九州娛樂城」下注,被依涉犯賭博罪起訴,最後獲判無罪確定;但去年十二月底,有四位民眾在同一賭博網站賭一把被緝獲,卻被高雄地院另一法官判有罪,每人須各繳罰金三至五千元,同一犯罪情節,卻有迥異的判決結果,引起法界討論。

檢提非常上訴 被最高法院駁回

謝女在住處使用電腦登入「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申請帳號、密碼加入會員,並將賭金轉匯至該網站提供的帳戶,網站經營者再以一比一比例將所匯款項轉換成點數讓謝女下注撲克牌、百家樂,檢方認為謝女與網站經營者對賭財物,而將她起訴。

高雄地院認為,賭博罪立法之初是擔心若在公共場合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看到的民眾容易仿效跟進參與賭博,敗壞社會善良風氣,但賭博罪訂定之時,尚無「網路賭博」,且謝女賭博是單向與網站經營者對賭,在封閉、隱密空間下注,其他人看不到,自無敗壞風氣之虞,判謝女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去年三月駁回上訴確定,時任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

不過,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五位法官認為,刑法二六六條第一項的賭博罪,是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為構成要件,但網路賭博是個人設定帳號及密碼,賭客與網站經營者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認定此賭博有一定的「封閉性」,不符賭博罪構成要件,因此駁回上訴。

另案法官認定是公共場所 判賭客罰金

但對比同樣是高雄地院去年十二月十三日的一份判決,四位民眾同樣在「九州娛樂城」下注,法官卻認為,賭客與網路經營者或其他至該站下注的賭客對賭財物,並以「射倖性」的輸贏結果決定財物歸屬,認定該網站所提供的虛擬空間屬「公眾得出入場所」,因此分別判處四人三到五千元不等罰金,同樣的案例,因承審法官不同,判決也大不同,而以往民眾涉犯網路賭博,法官判決有罪、無罪的均有,易讓民眾質疑法官的判決過於「個人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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