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輕判共諜 重傷國安

◎ 張國財

涉嫌共諜案的中國周泓旭,一審遭判刑一年二月;上訴後,二審高院法官依據周泓旭在偵查錄音光碟中的認罪自白,以及相關證人的指述,認定罪證明確,維持一審刑度;經上訴最高法院,於昨天(十四日)遭駁回,判刑一年二月定讞

吾人由中國人周泓旭的共諜案,很自然地聯想到中國當局編派給台灣人李明哲的「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案」。李明哲的「罪行」是寄贈中國友人文學與社會科學類書籍(如《當代政治思潮》、《政黨與選舉概論》、《比較選舉制度》、《比較政府與政治》等),是在網路上和中國友人分享台灣從白色恐怖(包括二二八事件、中壢事件、美麗島事件)到民主轉型及轉型正義(如太陽花學運)的歷史經驗與智慧,是協助中國維權運動人士及其家屬。

當共諜的中國人周泓旭,遭台灣的法院判刑一年二月;「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台灣人李明哲,遭中國的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政治權利二年。是台灣的法律、法官太寬鬆,還是中國的法律、法官太嚴峻?是周泓旭值得輕判,還是李明哲活該倒楣?

中國的人民法院要怎麼判李明哲,台灣人當然是無可奈何!但是,台灣的法院怎麼判共諜案,台灣人當然可以有話要說。在蔣介石、蔣經國父子的年代,涉嫌共諜案者,死刑伺候、家破人亡是常態,判個十年、八年的,都要額手稱慶是祖上積德。強人不再、刑法一百條廢除後,也不知道是真的人權得到尊重,還是缺乏敵我意識,反正,以往談匪諜色變、形同血滴子的匪諜罪,如今相較殺人放火的罪刑只會輕、不會重了,等而下之的為匪宣傳、知匪不報就更不必說了。以中國解放軍上尉鎮小江共諜案為例,涉案的前馬防部少將許乃權,被依違反「國家安全法」判刑二年十個月,出獄後每月仍可照領七萬多元的月退

在台灣,共諜的罪刑,重則二年十個月,輕則一年二個月,這樣的台灣,還需要敵人嗎?

(作者為台灣教授協會前副秘書長,新竹教育大學退休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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