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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通緝犯就近視訊歸案 司院:修法牽連廣 不可不慎

刑事局建議,輕罪通緝犯,可研議在就近地檢署或法院以科技設備視訊訊問,或者囑託代為訊問,以減輕警力負擔與長途解送的風險。(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改國是會議曾討論警察抓到通緝犯,是否可以解送到就近的法院或地檢署,再以視訊與該管法院或檢察機關聯繫?司法院回應,此與「刑事訴訟法」有關,已排入修法議程,但因尚有諸多司改議題等待討論,本案尚在排隊中。

尚有諸多司改議題 仍在排隊等修法

雖然本案尚未啟動修法,但司法院認為,目前法院仍採「直接審理主義」,法官須親自到庭聆聽當事人意見,直接接觸原始證據,以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如果日後要改為遠距訊問,修法工程牽連甚廣,不可不慎。

法務部指出,這個問題已是長年沉痾,警方抓到通緝犯到製作完筆錄大概四小時,又得舟車勞頓解送到檢察機關或法院,每次最少需要兩名員警戒護,確實負荷不輕。

法務部認為,有些通緝犯雖是假性財產犯罪,多是無保請回,但其他通緝犯若面臨強制處分狀態,如:交保或羈押時,檢察機關依法不得囑託就近地檢署代為執行,仍須請員警解送過來,這也是實務上最大的問題。

此外,現行內勤值班檢察官開庭通常一次訊問多名通緝犯,日後如採取視訊訊問,是否這邊開庭開到一半,接到對方通知就得馬上配合開鏡頭,再去拿該名通緝犯的卷宗閱覽,插隊訊問;又或連線雙方視同開庭,夜間人力是否充足?這些實務問題也得處理。

一名法界人士認為,這不只是修刑訴法這麼簡單,因為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已開宗明義寫道要送到發布通緝的法院或檢察機關,若要進行遠端視訊審訊,恐得拉到修憲層次。

不過另一名法界人士指出,「提審法」第七條寫到「解交或迎提困難,被逮捕、拘禁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而得直接訊問…免予解交」,亦即法官如果認為適當,也可透過視訊收受提審,因此通緝犯解送問題或可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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