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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警盼罪輕通緝犯 就近視訊歸案

台南市警局曾緝獲一名花蓮地檢署通緝的人頭帳戶通緝犯,警員為戒護歸案,開車環島解送人犯到花蓮地檢署,來回耗費長達16小時,引起警界抱怨;圖中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台南市警局曾緝獲一名花蓮地檢署通緝的人頭帳戶通緝犯,警員為戒護歸案,開車環島解送人犯到花蓮地檢署,來回耗費長達16小時,引起警界抱怨;圖中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長途跋涉解送人犯 勞民傷財徒增風險

〔記者邱俊福/台北報導〕台南市警察局曾緝獲一名花蓮地檢署通緝的人頭帳戶通緝犯,警員為戒護歸案,開車環島解送人犯到花蓮地檢署,來回耗費長達十六小時,有基層警員抱怨:「還在史前時代嗎?」但此個案只是冰山一角,類似情況幾乎每天都在發生,刑事局建議,輕罪通緝犯,可研議在就近地檢署或法院以科技設備視訊訊問,或者囑託代為訊問,以減輕警力負擔與長途解送的風險。

前年,刑事局司法科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提出該項議題時,與會人士認為確實有必要針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法來解決,當下決議交由司法院著手相關修法事宜,但至今並無下文。

司改會議曾促修法 兩年無下文

刑事局指出,拘捕通緝犯的解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前段規定,拘捕通緝犯後,「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此所謂的「處所」,指的就是通緝的檢察機關或法院,此規定,常導致甲地警察緝獲的通緝犯,必須長途戒護解送至乙地通緝機關,如此長途跋涉押解人犯,不僅徒增戒護人員安全風險,所耗費的警力時間也影響到偵辦品質,而長途的解送更造成當事人的不便。

刑事局表示,司法院與行政院在二○○三年即訂定「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目前各院、檢均有設置遠距視訊科技設備,另對於判決確定通緝案件,高檢署也曾通函各地檢署可就近解送代為執行。

解送地檢署通緝犯 多數都請回

另依據嘉義地檢署一項統計資料顯示,二○一四年到二○一六年,各警察機關解送到嘉義地檢通緝犯人數為一四五一人,聲請羈押人數三十人,其他請回人數高達一二五七人,顯示大部分的通緝犯訊後往往請回。

因此,為節省無謂的戒護警力與司法資源,及協助未收到傳票而遭通緝或案情單純的輕罪通緝犯,免除長途奔波往返不便,刑事局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針對案情單純、顯無羈押必要輕罪通緝犯,管轄的地檢署或法院,可囑託就近其他地檢署或法院代為訊問,或者透過視訊方式訊問,解決這個警察機關每天必須面對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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