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姜皇池/兩岸和平友好文件?

姜皇池/台大國際法教授

從所謂「九二共識」被創造以來,呼籲台灣與中國應締結《兩岸和平協議》之想法,此起彼落,其中又以前總統馬英九執政時期,討論最為熱烈。然蔡英文總統執政後,兩岸關係不如過往熱絡,除中國軍艦與軍機不定時地執行「繞台例行任務」外,日前習近平主席再度提出「一國兩制」,且「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保留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的選項」,重申不放棄武力統一,因此簽署兩岸和平協議呼聲,隨之再現。

不可否認,和平是眾所珍惜的,兵凶戰危,兩岸之間是不應再發生任何軍事衝突,姑不論中國簽署協議後,是否會確實履行協議條款,吾人更應謹慎思慮者:此種規範和平的國際文件之簽署或締結,台灣究係將向國際社會傳達何種訊息?

從國際公法觀察,不論是以什麼名稱締結「和平」條約或協議,此等國際法法律文件之目的宗旨都在終結兩個「實體間」的戰爭或武裝衝突狀態。然若探究所締結文件之「稱謂」(nomenclature),則可進一步解釋締約方的意圖與文件性質。此間可大略區分為終止「國家與國家間」(inter-State)的武裝衝突狀態之「和平條約」(peace treaty)、「休戰」(truce)與「停戰」(armistice);或為終止「單一國家之內」(intra-State),兩個政治實體之交戰狀態的「和平協議」(peace accord; peace agreement)或「停火」(ceasefire)。

但更引人思考的問題為:「台灣與中國間,究竟有何交戰狀態必須被終止」?推定兩岸間存有交戰的看法,無非源於認定現在台灣與中國的關係是中國國共內戰的延續。如此的看法問題有二:首先,現今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本質上仍然是當年來到台灣的國民政府嗎?其次,中國成為聯合國內中國唯一合法代表之後,兩岸之間還存在交戰狀態嗎?更遑論我國早就廢止《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法律上,現今的中國人民政府,並非我國認定的「叛亂團體」。精確來說,中華民國政府離開聯合國體系、停止爭奪中國代表權,經民主化而朝正常化國家進展後,事實上台灣與中國之間,並不存在交戰狀態。既然無交戰狀態,兩岸之間又何來為終止此一不存在狀態而有締結的需求。

無庸贅言,「三十六計,和為上計」,若台灣與中國真能夠達成保持兩岸和平之雙邊合意,從任何角度觀察絕對利大於弊。因此,與其說兩岸間存有任何交戰狀態亟待終止,更重要者毋寧是兩岸之間,必須互相保證秉持以和平方法解決任何歧異。國際實踐上,當然存在國家間為了確保友好和平而締結之友好條約,一九七八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所締結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第一條第二款即明文規定:「雙方確認,在相互關係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即屬適例。

雙方是皆有做成避免武裝衝突的需求與義務,但鑑於兩岸的特殊關係,任何其他國際社會成員之實踐,不論是國際法意義「國家與國家間」抑或「一個國家內」之法律文件,恐皆難同時密切符合台灣與中國的需求。亦正因如此,任何締結兩岸和平協議之倡議,台灣更應萬般審慎,否則畫虎不成反類犬,在武力威嚇下的談判,恐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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