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打擊假新聞 不要劃錯重點

◎ 吳景欽

為打擊假新聞,行政院要求各部會盤點主管的法規,以進行檢討與修正。而由NCC所提出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被認為是針對網路社群平台,致引發言論自由侵害之疑慮。行政院雖即召開記者會澄清,此法並無課予網路平台負起言論審查之義務,更無假新聞未能在廿四小時下架就須處罰的條款,希望各界不要誤解。確實,觀草案內容,並無任何懲處機制,若果如此,則立法的目的何在?

根據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的總說明,基於網路世界的無國界、自由、多元與平等,此法並非在使國家以高密度的措施來介入,而是促成網路的自律與自主。既然如此,法條內容就不應以處罰為核心,只是觀草案內容,似乎在自律與管制間擺盪。

如根據草案第五條規定,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就國家安全、資訊安全、犯罪偵審、重大公共衛生與災害事件等,必須配合政府來辦理。如此的規範,似會使社群網路平台,在公權力要求交出客戶資料時必須加以配合,確實讓人有警察國家之感。惟條文又強調,須有法律依據才有配合義務,致使此條文變得可有可無。

而原先傳出數位通訊傳播法,準備沿襲德國於去年十月生效的強化社群網站管理法(Gesetz zur Verbesserung der Rechtsdurchsetzung in sozialen Netzwerken; NetzDG),對營利性的社群網路業者,課予明顯違法言論必須廿四小時下架,否則,就處以高額罰鍰的規定,實未出現於草案之內,反而根據第十三條第二項,明文業者對傳輸內容不負有審查與監督之責任。甚且,在第十四至十六條,還列有業者於涉及貼文造成侵權不法時,可以主張的阻卻違法的事由。尤其針對所謂真、假新聞或訊息難辨下,於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還規定內容難以辨認違法與否下,業者無庸負擔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故究其實,這些免責條款,不過就在使網路言論的法律責任,回歸民、刑法的規定。

總之,整個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的內容,要非在促成現已存在的網路自律規範,即是重申個人造業個人擔的責任止於一身之法律原則,就看不出有任何實質的規範作用,致僅具有宣示性。既然如此,又何須背負箝制言論的罵名,來立此專法呢?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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